我們國家刑法的成年年齡是18歲,也就是滿18歲的人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但是我們民法的成年年齡,目前規定是20歲,滿了20歲,在法律上就被視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要負完全的法律責任。同時,依據憲法,滿20歲的國民也才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
民刑法及憲法,對成年年齡的規範不同,衍生許多權責不符的問題,因此,行政院院會上週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與刑法一致。民法的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會造成哪些影響?我們的社會文化和家庭關係有沒有跟上,以及未來的投票權要不要一併修正?都是相當重要的議題。行動法庭邀請到立委周春米、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以及典華me2we幸福總監巴鎮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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