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過戶要附條件!九旬翁贈屋給孫遭棄養 告撤銷贈與敗訴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九旬翁贈屋給長孫,長孫收到房屋後卻十幾年對老翁不聞不問,老翁一氣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卻因當初贈屋時漏未事先約定贈與條件,最後終審敗訴確定。昨(6)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蘇家宏提醒,不動產贈與最好白紙黑字約定條件,且不動產過戶時,在公契附註備註條件,還能達到公示效果。

敗訴關鍵:老翁贈屋時「什麼都沒說」

在華人社會傳統,長輩常基於愛與傳承,生前將房屋等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子孫,但在法院實務上,常看到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晚輩未盡孝,長輩期待落空,憤而告上法院的案例。

蘇家宏律師指出,當初九旬老翁將房產過戶給長孫時,原本期待孫子會回來照顧他,但孫子在收到房屋後都沒有回來照顧。

老翁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就馬上遇到難題。因為當初老翁在贈屋時,沒有將贈屋條件說清楚,沒事先跟長孫約定每個月要給多少孝親費,或多久探親一次。老翁最後因為無法舉證贈屋條件,官司即使打到最終審仍敗訴。

蘇律師建議,在過戶時,要特別加上對方每個月要付多少錢等條件。因為如果忘記附條件,就會變成一般的贈與,財產送出去後,原則上不能撤銷反悔。

依據《民法》第416條,只有在兩個情境下可以撤銷贈與,一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其次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蘇家宏律師進一步解釋,在老翁贈屋給孫的案例,因法律對於扶養義務的界定,規定由老翁的兒女優先承擔,孫子對老翁無扶養義務。除非老翁的兒女都過世了,才會輪到孫子負擔扶養責任,因此孫子不符合「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撤銷贈與要件。「法律還真不能差這麼一點點!」

▲▼蘇家宏律師展示,附條件贈與契約書的範例。(圖/行動法庭提供)

附條件贈與範例:探親、孝親費、醫療費一次搞定!

在節目中,蘇家宏律師拿出附條件贈與契約範例,在契約上,父母可以寫上:

願意將某地價值多少的房屋土地過戶給子女,但如果子女有任一條件未履行,父母有權撤銷贈與,子女應無條件返還本金、不動產;子女已經履行的部份,如果有財產價值,一概充作孝養金與違約金,父母無需返還。

至於贈與所附的條件,第一是約定子女多久返家探親一次,例如父母住在老家,兒子至少應於農曆除夕,以及每個月的第一個週日中午,帶媳婦及孫子返家團聚或出外用餐。「人事時地物都很清楚」,就能說這是條件。

其次是,可約定子女每個月第幾日,將多少金錢匯到某銀行的帳戶。

最後是醫療費用、外籍看護薪資、老家修繕、稅金等,都可約定由受贈與的子女負擔。

而如果當初贈屋時都沒白紙黑字約定,「必須要窮到脫褲子」,無法負擔自己的生活,才能夠撤銷贈與,蘇家宏律師說道。

最後,主持人蘇位榮呼籲一般大眾,「贈與最好還是事先寫下白紙黑字的約定,免得將來感情破裂或有任何閃失,這份贈與契約可作為你最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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