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有27本詳述與司法人員往來之記錄,致被稱為「現代版《百官行述》」,也促使司法院與法務部為行政調查,並分別做出報告。
但對於司法者收受私人利益或者招待,是否具有貪污對價關係,致涉及公務員受賄罪,無論是司法院或法務部似乎皆採取極為嚴格的解釋。
這到底是恪遵刑罰的謙抑性原則,抑或是官官相護,實也讓人模糊。而在未來,這類案件若由國民法官來審,是否足以改變司法自我保護與專斷的現狀呢?
▲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1月上路,若交由國民法官審理司法人員受賄罪,能改變司法自我保護與專斷的現狀嗎?(圖/視覺中國)
在2023年1月1日將實施的國民法官,前三年僅限於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結果的案件,到了2026年1月1日才擴及適用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而這其中,就包括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
若以法官於承審的案件,雖查無來自於當事人的金錢往來,卻查有平時即有接受招待,並於過年過節收受襯衫、酒類等禮物,甚至買賣當事人所屬公司股票等,也做出有利之判決,未來就有可能落入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
惟因公務員受賄罪,若屬於違背職務者,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在國民法官審理的範疇。只是關於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有時不是那麼明確,是否進入國民法官審理,就取決檢察官的認定。
再來,若檢察官以違背職務受賄罪起訴,由於候選的國民法官必須經由Voir Dire的詢答程序,以排除具有偏見者,期能選出6位公正的國民法官,尤其藉由此等篩選程序,也可儘早排除與被告有利害關係者。
只是相對於嚴格程序所選出的國民法官,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無論是專庭或抽籤產生,都已先推定其具有公正性,致無庸進入Voir Dire程序。也就是說,如百官行述的案例,到底法官與翁茂鍾有無往來,即無從在事前,甚至整個審判過程得知。
在公務員受賄罪的案件中,會出現的爭點,即是收受利益與職務行為間是否有對價關係。
尤其收受的利益並非金錢,而是接受襯衫、招待等,若以金錢價值計算,可能皆不高,就會產生有否對價的爭議。而對於對價關係於具體個案的適用,有可能出現國民法官採取寬鬆、法官採取嚴格解釋的落差,但在《國民法官法》將法律解釋權專屬於3位法官下,國民法官恐難以抗衡。
而此案由於距今已有一段時日,就可能還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由於司法者有所不法,只要仍在其位,於其熟稔法律操作與技巧,甚且可動用影響力為掩蔽下,實很難被察覺,往往得等到其退休或卸任,而無實質影響力時,這些行為才會被曝光,而於此時,就可能產生時效是否已過的爭執。只是在法律解釋專屬法官,在司法的消極性下,國民法官就算覺得不合理,也難以扭轉。
國民法官的無奈,更會體現於評議時,因對於有罪評議,雖採三分之二決,但此多數決必須含有至少一位法官。
換言之,本案中,國民法官就算全數認定有罪,但若法官們全數認定無對價關係或已逾越追訴權時效而認定無罪,最終仍以無罪論。總之,類如百官行述案,未來就算適用《國民法官法》,但在6位國民法官於法、於現實皆難與3位法官抗衡下,期望以此來扭轉司法審判的現狀,也只能是種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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