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女師遭警盤查上銬】警察的不法臨檢有法自保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即便現行法制已否定任意性臨檢,但警察僅憑自我感覺或上級命令的隨機臨檢,卻是普遍存在。警政高層在強調社會治安維持的同時,更應強化所有員警的人權與法治精神。此外,為了讓執法透明化,立法政策上更有明文要求臨檢須全程錄影之必要。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有一則新聞在網路上流傳,有一名教授非洲鼓的音樂老師,被中壢分局警察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理由進行臨檢,並因此被拘束人身自由長達九小時,引發輿論的討論。雖然內政部長已下令調查,但對於三不五時發生的濫權臨檢,一般民眾有辦法自保嗎?

臨檢,並非是為犯罪調查,而是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故警察臨檢時,就不會有所謂刑事拘提票、搜索票等存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臨檢的法律依據僅出現於《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致顯露法定性不足之弊。而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後,立法院才於2003年訂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臨檢總算有了較明確的法律規範。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否定警察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的任意或隨機性臨檢。換言之,一定要有合理懷疑的客觀事實,證明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才可實施臨檢;甚至於公共場合針對特定人,還須要有相當理由認其已構成危害或將生危害,才得實施盤查。如此的原則就反映在《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又在警察發動臨檢時,依《警職法》第4條第1項,須出示證件並應告知事由,且依同法第3條第1項,執行過程亦須遵守比例原則。

警察實施臨檢未依法定程序,如僅憑陌生人、行事怪異等個人感受為發動基礎,或者未主動告知事由、違反比例原則等,就屬不法執行職務,依《警職法》第4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而因《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乃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故對不法臨檢的抗拒,既屬正當防衛,也無成立妨害公務罪之疑慮。反倒是警察,可能因此涉及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現行法制對臨檢雖已有了詳細規範,但在一般民眾於法律規定未必知悉,以及警察擁有武力下,很難加以拒絕或反抗。因此,針對警察的不法臨檢,相對人就只能事後究責,卻又面臨舉證的困難。

雖依《警職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受臨檢者可當場對執行過程提出異議,且警察若認為無理由而繼續執行,相對人還可要求其交付異議理由的記錄,如此的書面似可為不法臨檢的證明。但問題是,在警察不可能主動告示、民眾亦不知曉此等權利,再加上執法者不可能自曝其短之下,這樣的規定就有如天邊的雲彩。

也因此,最即時與有效的自保之道,就是利用手機拍攝,但警察能否以侵害隱私為由禁止錄影,甚至強取手機呢?由於臨檢,不是針對犯罪偵查,民眾同步攝影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理;尤其警察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且執法地點又在公共場合,即有受公開監督之必要。故無論是於司法判決或法務部的解釋,都不承認警察執行公權力時的隱私權保障,若民眾攝影蒐證,而被制止或損壞手機,警察反而會觸犯強制、故意毀損等罪。

即便現行法制已否定任意性臨檢,但警察僅憑自我感覺或上級命令的隨機臨檢,卻是普遍存在。警政高層在強調社會治安維持的同時,更應強化所有員警的人權與法治精神。此外,為了讓執法透明化,立法政策上更有明文要求臨檢須全程錄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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