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梁/諸慶恩案誰敢跟我關說?誰在冤枉法官?

▲ 前高等法院法官投書指出,當年審理諸慶恩案,沒人跟他關說。(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編按:監察院調查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案,意外查出「銀行員諸慶恩含冤死亡」,18年前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依法向富商翁茂鍾的怡華公司追債3億元,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諸慶恩有罪,諸慶恩在上訴最高法院過程中死亡,台灣高檢署認為諸被判有罪顯有錯誤,向高院聲請再審。當年在高院判決諸慶恩有罪的法官王炳梁投書《雲論》,直說「誰敢向我關說?!」「這個案子我花了很多時間調查,經得起考驗!」 )

● 王炳梁/前高院法官

法官冤枉 vs 冤枉法官

冤案零容忍說得真好!是法官冤枉被告?還是誰在冤枉法官? 

起訴、上訴、再上訴要求判重罪重刑,都是檢察官書面要求的!

也請某事務所的周麗珠律師應該出面說清楚!

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只在宣判時,說明裁判之理由要旨。

爾來有心人透過媒體質疑放話,並藉以博得鎂光燈亮相機會!

關於諸慶恩案受理當時,除了卷內資料外,背後是否有隱藏其他情節,無從得知。

審理過程並無任何關說!誰敢跟我關說?

我曾經通過金融法務考試,職前還接受財政部財稅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第三期訓練結業!

依照網路裁判書查詢系統之判決書所載:

偵查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於民國89年11月28日判決三名被告無罪。

第一審檢察官為所有被告之不利益上訴二審,要求改判三名被告有罪。

二審受理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489號,依序號推算應該是90年1月底2月初分案。

二審有經過一年二個月之審慎查證與傳訊證人,調查審理,採用下列資料:
1.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融第89901080號函。
2.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7月23日全一字第1546號函。
3.財政部金融局90年8月13三日台融局(二)字第0090267814號函。
4.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函送之檢查報告中載有:百利達銀行在無實際存款收入之情形下,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有違誠信,亦不符一般銀行實務。
5.相關部會證人黃俊傑、楊碧人,會計師 乙○○之證言。

以上都一致認為說沒有客戶把錢存進銀行,銀行不得自己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否則等於銀行可自己發行現鈔一樣,形容虛增資產,也會危害整個國家的金融穩定。

再經函查,百利達銀行業已經遵照台北地院民事裁定,另行提出其他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作為擔保!

第二審合議庭審酌情況於民國91年4月17日宣示判決,判決三人中之諸慶恩君有罪並宣告緩刑。判決理由充分!

檢察官還是不服第二審判決,再度為其中被告諸慶恩之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二審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是否被告諸慶恩向檢察官聲請的,當然也不是合議庭所能知曉。

據《今周刊》之報導披露,諸慶恩當時有先諮詢知名律師事務所內的周麗珠律師!

諸先生為何不先徵詢主管機關與銀行公會?

可是,遍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全國並沒有名叫周麗珠的律師!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亦查無周麗珠律師受委任之刑事辯護或代理的民事或行政訴訟之裁判案件!

諸慶恩諮詢的對象周麗珠律師,是否具我國律師資格且瞭解我國金融實務,值得各界直接去向周麗珠律師本人請教查明!

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合議庭經過一年二個月的查證,依法判決檢方贏,檢方竟然罵合議庭誤判零容忍,天理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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