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Global Taiwan Watch: 全球台灣觀察
近來中國與台灣先後提出加入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使得兩岸最新的外交角力戰提前上演。毫不意外地,中國外交部對於台灣申請加入CPTPP表示「堅決反對任何國家與台灣進行官方往來,堅決反對台灣地區加入任何官方性質的協議和組織」。輿論上亦有台灣加入CPTPP是否須得到中國同意、或至少是不反對的討論。
事實上,這不是台灣與中國頭一次同時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並衍生先後順序爭議。早在1990年代兩岸分別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也就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時,雙方即對此有過一番交鋒。
從GATT創始締約國到重新申請加入
我國與GATT的淵源最早可遠溯自二戰結束時。1946年,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華民國即以發起國身分,派遣代表團參加於倫敦召開之國際貿易組織(ITO)籌備委員會,並於1948年簽署GATT成為創始締約成員。
惟1949年國民政府於國共內戰失利後播遷來台,彼時的蔣介石政府旋於1950年主動退出GATT。雖然台灣而後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GATT活動,但在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後,GATT又援引聯合國2758號決議,撤銷台灣的觀察員地位。
1980年代後台灣經濟起飛,並與香港、新加坡及南韓等亞洲新興經濟體並列為亞洲四小龍。為進一步推動我國經貿發展並強化我國在國際經貿領域之地位,政府積極展開重新加入GATT之相關規劃。
經一連串的沙盤推演與評估後,我國於1990年依據GATT第33條規定,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
▲1990年,我國依規定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申請加入GATT。(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中國阻撓我重入GATT與所謂先中後台先河
儘管我國當時經濟表現與發展前景為世界所肯定,且主要貿易夥伴如美國及歐洲國家亦樂見我國加入GATT,但在提出申請後我國馬上就碰上了一個難題:中國因素。
早先台灣一步,中國於1986年即正式提出「恢復」GATT締約方地位的申請,其加入GATT的工作小組亦已成立,與各締約方的談判也如火如荼進行中。
因此,當台灣申請加入時,中國即表示反對之意,主張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無權成為GATT締約方。而GATT秘書處也因為中國的強烈反彈,從而擱置了台灣的加入申請。
惟考量到台灣在國際貿易之重要性、以及美國等國家的支持呼聲,中國實際上亦了解將台灣完全阻絕於GATT大門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中國退一步表示,有關台灣加入GATT的問題,可以在中國恢復GATT締約方地位後再為討論;而這也是所謂在GATT加入順序上「先中後台」主張的濫觴。
▲當年中國要求恢復GATT締約方,才能討論台灣加入與否,GATT秘書處恩因此擱置台灣的申請。(圖/視覺中國)
經過各方數月的協商,最終GATT時任理事會主席對於兩岸加入GATT之議題做成如下安排,並載於會議記錄中:
理事會主席首先回顧了相關各方針對兩岸加入GATT此一議題的討論背景過程,表示所有(all)GATT締約方均認知(acknowledge)到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之內容,亦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基此,許多(many)GATT締約方同意(agree)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亦即台灣作為一獨立關稅領域,不宜(should not)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加入GATT;但主席同時指出有部分(some)締約方並不同意上述觀點(had not shared this view)。
儘管各方對加入順序此一問題有歧異,但各締約方原則上均有針對台灣加入GATT建立工作小組的意願。總結上述討論,理事會主席認為各締約方針對此議題達成。
第一,各締約方認為應加快中國加入GATT之工作小組的審查工作。
第二,關於台灣加入GATT的工作小組宜在此次會議後成立。
第三,理事會宜充分考量各方觀點,亦即宜在審查關於中國加入GATT之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報告以及通過(adopt)中國之加入議定書後,再行審查關於台灣加入GATT之工作小組報告與通過台灣之加入議定書。惟主席特別指出,台灣與中國的入會報告宜予以獨立審查。
基此,主席提議理事會在注意到(take note of)其所做成的上述三點共識的前提下,同意成立台灣加入GATT的工作小組;而理事會隨後亦表示同意。就此,台灣加入GATT的工作小組,即在前述認知上正式成立。
而後兩岸雙方加入GATT、乃至於WTO成立後入會的談判,均係在此一基礎上分別獨立進行。而最終在兩岸加入WTO的順序上,也確實係中國先、台灣後,縱使台灣早中國兩年即與WTO各會員完成了相關談判。
▲當年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縱使先中國兩年申請加入,也比照GATT「先中後台」順序。(圖/路透)
WTO於2001年11月11日正式通過中國入會,並於24小時後通過我國的入會案。中國於完成其內部程序後,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而我國則於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
先中後台慣例不應適用CPTPP案
有論者認為,過往兩岸同時申請加入GATT及WTO的「先中後台」慣例,在現今中國與台灣一前一後申請加入CPTPP的同時亦將有所適用。渠等並援引前述1992年GATT理事會主席之聲明,作為其論據之法律基礎。然而,上開論據不無商榷餘地。
首先,GATT理事會主席之聲明,僅係其個人觀察各締約方針對兩岸加入GATT之議題所表示意見的總結,其內容並無拘束締約方之法律效力。
再者,聲明中關於所謂「先中後台」的順序部分,主席聲明中亦係使用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宜」(should)字,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應」(shall);同時主席僅提請理事會在「注意到」此一建議後,同意成立台灣加入GATT的工作小組。
從而,後續理事會所同意的內容,具有拘束力的部分應僅係成立台灣加入GATT工作小組的部分,而不包括上開所謂「先中後台」的加入順序;蓋理事會僅係「注意到」主席所做成之建議,而並未明示是否同意採納。
至於中國學者一貫主張台灣作為中國一部份,故僅能以其地區的「獨立關稅領域」身分,在中國加入後始具有參加資格的論述,更屬無據。
▲中方主張台灣申請加入CPTPP必須比照GATT,採先「先中後台慣例」。(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首先,在前述1992年GATT的討論中,主席在介紹兩岸入會討論案的背景時,即已明白表示各締約方對於中國所堅持台灣應後於其加入GATT之主張有不同意見。
此外,主席在成立台灣加入GATT工作小組獲理事會同意後進一步表示,作為前述認知的一部分,現階段台灣在GATT的參與方式(representation)將會與香港及澳門的性質相同,亦即先賦予其觀察員之地位,隨後於台灣正式加入後,成為締約方的代表團;且台灣在GATT代表團之任何官方名稱或頭銜,均不涉及任何與主權相關的意涵。
可以合理推測,主席發表此一聲明,應係為滿足中國之要求。惟針對此聲明,理事會僅表示「注意到」主席做了相關表示,而非採用「同意」的字眼。
另外,中國在台灣的入會談判過程中,曾試圖要求台灣必須在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的名稱前加上「中國的」(Chinese)字眼,惟其主張最後亦未為其他會員所接受。我們認為,此均係各締約方對於中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有所異議,從而拒絕以此做為台灣應後於中國加入GATT乃至後來的WTO的一項例證。
綜合上述,儘管從結果論觀察,中國的確是先於台灣加入WTO,但此一作法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更不應構成往後台灣與中國同時加入其他經貿組織的先例。
加入CPTPP的程序
至於,需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加入CPTPP,我們可以先從CPTPP的相關條文,以及執委會的決議文件看起。
CPTPP在第5條中,僅簡單提到在條約生效後,任何國家或關稅領域,在符合雙方合意 的加入條件下,均能申請加入CPTPP。為了更明確地規範新締約方的加入程序 (Accession),CPTPP的執委會在2019年通過了一項決議,擬定了更清楚的加入程序。
我們可以把這個程序大致分為四個部分:向條約保存國申請加入、執委會審議是否啟動加入程序、工作小組談判、執委會最終審議。
▲總統蔡英文在9/23透過臉書表示,正式申請加入CPTPP。(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向條約保存國申請加入:
有意加入的國家,需要向CPTPP的條約保存國紐西蘭提出正式申請,以開展後續為了加入CPTPP所需的談判程序。條約保存國於收到申請後,將即時將此申請告知其他締約方。
執委會審議是否啟動加入程序:
此階段將由執委會審議是否啟動加入程序,同時,有意加入的國家可以先諮詢各締約方,針對彼此有疑慮或問題之處進行協商,以利後續談判的進行。但此階段的諮詢,並不構成正式的談判程序。
如果執委會決議啟動加入程序,則執委會將成立工作小組,針對該國家的加入條件進行談判。如果執委會決議不啟動加入程序,則該國家仍可以持續諮詢各締約方,執委會也可以在之後再次決議啟動加入程序。
工作小組談判階段:
工作小組將由各締約方政府代表組成,主席將工作小組成員決議任命。執委會可以決定是否成立數個工作小組,來處理各別的申請案,又或是將數個申請案合併由同一個工作小組處理。
在工作小組會議中,有意加入的國家將提出他們為了履行CPTPP條約義務,所作出的努力、內國法規相應的調整,以及市場開放承諾等資料。雙方針對市場開放承諾將進行談判,並由有意加入國家說明其所提出的市場開放承諾,將如何滿足CPTPP開放的標準。談判結束後,工作小組將即時以決議的方式,通過一份書面報告給執委會。
執委會決議與遞交加入文件:
執委會將透過決議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工作小組所提交的報告。如果執委會通過工作小組的報告,並同意邀請該國家成為締約方,則執委會將指定六個月的期間,要求該國在期限內將加入文件提交給條約保存國。其他締約方也應該在踐行各國國內法規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後,通知條約保存國。
何時能夠成為締約方呢?
至於正式成為締約方的時點,則有兩種可能。第一,是該國將加入文件遞交給條約保存國,以示其接受加入條件的六十天後。又或是,其他締約方通知條約保存國,其已各自踐行所需法律程序的六十天後,並以發生在後者為準。如締約方的內國批准程序有重大遲延時,執委會將決定透過其他安排,完成最後的加入程序。
除了前述CPTPP的相關條文,以及執委會的決議文件之外,執委會也在2021年的2月1日正式受理英國 加入CPTPP的申請,並於今年6月所舉行的第四次執委會議中,決議啟動關於英國加入CPTPP的加入程序,並成立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的主席為日本,副主席則為澳洲及新加坡。工作小組的第一次正式會議於同年9月28日召開,主要會議目標在於通盤性檢視英國是否達到CPTPP的開放標準。
▲駐日代表謝長廷赴日本參議院演講談CPTPP。(圖/翻攝自Facebook/謝長廷)
先中後台並非國際慣例 也非基於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所衍生之實踐
綜合以上分析,觀察台灣加入GATT及WTO時的入會文件,以及CPTPP文本關於加入之規定後,所謂「先中後台」的安排與後續的實踐,並非係兩岸同時申請加入一國際組織時的國際慣例、更非如中國主張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故只能在中國加入後並取得中國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台灣始能在適當安排下參與該國際組織活動。
相反地,吾人應該重視該時GATT主席在其聲明中所強調的,亦即台灣與中國的加入案應分別獨立為審查。在此次加入CPTPP的脈絡下,各締約方應積極檢視雙方各自是否達到CPTPP所要求之高標準自由化需求。只要任何一方先與CPTPP締約方間完成加入談判,即應被接納成為CPTPP會員。如此,始符合CPTPP深化印太地區經貿自由化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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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縱使WTO、GATT在台灣申請加入都採「先中後台」,卻並非國際慣例,也非基於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所衍生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