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臉風暴》劉依俐/Deepfake「腥」聞風暴 小玉罪責輕微?

我們想讓你知道…我國現行針對假訊息管制的法規僅針對災害、食品、傳染病有特別規範,針對A.I.換臉造假的影片卻無法可管,應當將深偽技術犯罪視為獨立犯罪行為,專門立法嚴辦。

● 劉依俐/台北大學法學士、東吳法律碩士

Deepfake「深偽技術」?

Deepfake「深偽技術」是「Deep learning」和「Fake」的混成詞,指利用A.I.之圖像合成技術,創造出影像或音訊。

肖像經過數位竄改,可使某人看似說過或做過從未真正發生過之事,日前台灣刑事警察局破獲國內透過深偽技術犯罪首例,前百萬業績網紅「小玉(朱玉辰)」等人購買中國制的深偽技術軟體「Deep face」,以該軟體建模並利用自身剪輯影片的能力,在性愛影片上換上公眾人物、網紅、民代等名人的臉,在網上販賣供會員線上觀看。

從2020年7月起,在Twitter成立粉絲團「臺灣網紅挖面」廣告行銷,並以會員制在另一國外常用社交軟體Telegram成立分級群組,依可觀看人數多寡、不同片長區分台幣400元、800元、1,900元等入會費,匯款後即能成為終身會員,粗估不法獲利逾1千萬元。

嫌犯等人還會不定時舉辦「票選」或「集資」活動由會員選出最想看的網紅來進行不雅片後製,受害名人包含網紅理科太太、館長、脫口秀演員龍龍、藝人雞排妹、Youtuber白癡公主及奎丁等的臉合成在A片男女優身上,甚至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與高雄市議員黃捷等政治人物也在列。

立委高嘉瑜已前往刑事偵查局提告,認為該行為係一種變相散播假訊息的行為,我國現行針對假訊息管制的法規僅針對災害、食品、傳染病有特別規範,針對A.I.換臉造假的影片卻無法可管,且公眾人物照片取得容易,不受《個資法》保護範疇;觸犯妨害名譽罪刑責輕微,也根本無法嚇止不肖人士,對網路的性暴力有罪責不相當之虞,應當將深偽技術犯罪視為獨立犯罪行為,專門立法嚴辦。

▲受害者之一的議員黃捷針對Deepfake換臉議題,質詢高雄市政府法制。(圖/翻攝自高雄市議會)

究竟小玉觸犯了哪些法呢?

本案涉及《刑法》散佈猥褻物、《著作權法》的非法重製、公開傳輸等罪,在《民法》上構成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中肖像權之侵權行為。

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物,依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認定為「……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小玉涉嫌將成人影片移花接木人公眾人物/網路紅人的臉後,招攬會員觀看,確實成立本罪。

而小玉與同夥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並公開肖像,還將他人肖像弄成商品販售,放置網路等大眾平台傳播,明顯構成侵害肖像權。

《著作法》刻意不規範成人影片?

另一方面,成人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色情光碟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民國97年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成人影片不論是本國或外國,是否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緊接著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中提到:「專利法及商標法明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受專利法或商標法保護。…著作權法並無相關規定,應屬立法者有意不加以規範者。故,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非不得取得著作權之消極要件。」認為成人影片亦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小玉使用成人影片為素材製作網紅影片亦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成人影片創作內容在《著作權法》並沒有限制,因此反推受到保護。(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誹謗罪成立與否 關鍵在跑馬燈?

然而成立誹謗罪與否尚待認定,依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假設本案被偽造的影像中有跑馬燈、文字或其他方式告知該影像是利用軟體變臉製成,觀賞者明知影像為虛偽,則該影像是否構成「毀損他人名譽」就存有疑義。反之,則有構成使他人社會名譽下降之誹謗罪。

▲臉書台灣官方帳號針對Deepfake換臉影片發聲。(圖/取自Facebook/Facebook)

科技日新月異把許多不可能的事都變得稀鬆平常,相繼在世界各地製造混亂的深偽技術已然在台灣釀成「腥」聞風暴,一旦將合成之影片與不實資訊透過網路社群平台散布,適當的時機將可能對個人、市場或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的恐慌,數位時代下深偽技術與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所造成的危害被認為是當前民主社會的重大潛在威脅之一,各國政府需對該技術之應用及可能造成之犯罪,多多關注並加以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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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南臺科大虛假訊息研究中心」,原始標題為【A.I.換臉技術侵害私人與公眾權益,應修法嚴管遏止】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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