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麗貞/遊戲點數詐騙95%不起訴 GASH成洗錢犯罪「新寵」

我們想讓你知道…主管機關應以積極態度終結目前遊戲點數的亂象,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並解決濫訴問題。

▲遊戲橘子「GASH」遊戲點數詐騙案件大幅增長,竟高達9成5以上的案件不起訴。(圖/翻攝官網)

● 余麗貞/基隆地檢署檢察長

GASH詐欺案件九成五不起訴

從法務部108年統計數據,詐欺案件占檢察機關新收案件數第4位(次於公共危險、毒品及傷害罪),但109年、110年(9月)則已躍居首位,而提供帳戶(含虛擬帳戶)、遊戲點數案件大幅增加的趨勢,著實令人憂心,其中當然有不少以刑逼民的濫訴案件,然而遊戲點數高比例的不起訴處分,難以追查真正的犯罪行為人,更令人沮喪。

GASH遊戲點數係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母公司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自109年至 110年9月涉及詐欺案件達7千餘件,竟然百分之95以上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一),且絕大多數案件難以追查真正行為人,已然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被告訟累、耗費檢警辦案量能的三輸現象。而不起訴理由多為手機被植入惡意程式(例如台哥大Amazing-A32手機)、身分被冒用、儲值的IP在境外,被告與該IP沒有關聯性等。

▲表一,可見9成5以上的GASH遊戲點數事件不起訴處分。(圖/翻攝「檢察官電子報」)

GASH、MyCard刑事案件之分析

樂點公司自推出GASH點數迄今,會員超過1000萬,每月交易超過300萬筆,在亞洲有超過10萬個通路銷售點,GASH 是遊戲點數、虛擬商品,因近年電玩遊戲蓬勃發展,在巿場已有大量、普遍性流通趨勢,卻也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洗錢及銷贓管道。

目前GASH涉及犯罪類型以詐欺案件最多,例如以性交易(色情應召站)、三方買賣詐取被害人遊戲點數,且每次交易點數沒有上限,被害人損失不輕,詐欺集團再將詐得GASH點數,透過網路購物平台(例如8591寶物交易網)刊登廣告,低價販售點數給玩家、或大量購買遊戲金幣、高級虛擬寶物出售給玩家,藉此變現取得現金,由於儲值、移轉點數沒有上限,為犯罪集團利用作為洗錢工具之一。

▲GASH遊戲點數被詐騙集團犯罪利用,成洗錢工具。(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這種利用遊戲點數作為詐欺、洗錢的手法,GASH並不是唯一,在107、108年最氾濫的是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下稱智冠公司)MyCard,被利用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情形和現在GASH差不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多次和智冠公司協調,自108年1月起獲得該公司同意配合啟動相關防制作為,例如:

(1)關懷提問彈跳視窗:設定門巿銷售系統(e-play,智遊網)彈跳視窗,提醒店員主動關懷提問,發現異常交易通知警方到場、(2)銷售監控系統:門巿銷售系統(e-play)銷售一定金額(例如被害人在相鄰地點大量購買點數),提醒週邊平台注意,向門巿反查銷售情形、(3)會員身分全面重新驗證:會員帳號全面重新認證,以可信任之電子郵件(google、yahoo而非大陸網易163.com免費信箱)及國內手機進行雙重認證,以達實名制效果(亦即在國內有資訊可供查證)、(4)黑名單預警機制:異常儲值一定額度或平常未使用突然儲進大量點數,先行凍結該帳戶,經審核無誤後再解除,以即時攔阻詐騙點數等。

108年4月起有上開防制作為,MyCard案件數大幅降低,而GASH案件數卻逆勢暴增(附表二,資料來源警政署),二者消長明顯係案件轉移而非壓制犯罪,(1)108年MyCard減少約43%,GASH則增加約47%,完全接收MyCard減少的件數,(2)109年二者的占比則完全「逆複製」107年的占比,(3)110年1-9月GASH更以4,809件,85.36%壓倒性比例,成為詐欺集團青睞的犯罪工具,也是遊戲點數濫訴最大的來源。

▲ 表二,107年-110年9月遊戲點數詐騙案件。可見GASH點數詐騙案件逐年暴增。(圖/翻攝「檢察官電子報」)

五大防制作為

協調樂點公司、遊戲橘子公司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從MyCard、GASH案件消長,可知上開智冠公司配合的防制措施有效遏止犯罪,因此除了強化防詐騙宣導外,詃公司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避免GASH持續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洗錢及銷贓管道,故應協調樂點、遊戲橘子公司積極配合下列相關作為,以防堵詐欺案件持續增加:

一、會員帳號實名認證機制

為避免犯罪集團利用假帳號進行點數銷贓,業者應加強所屬會員帳號實名認證機制,如以e-mail信箱(google、yahoo 與執法機關有聯絡窗口)及國內手機門號進行雙驗證機制,且該信箱及門號不得重複申請其他帳號,避免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號進行點數銷贓。針對高風險或長期未使用之帳號暫時凍結點數使用,重新進行身分驗證,確認為真實玩家後始解除凍結。

二、禁止國外IP儲值國內遊戲點數

鑒於實務上難以調閱國外IP資料,經常造成偵查斷點,詐欺集團會利用VPN方式,以國外IP儲值至國內遊戲帳號以避免查緝(在亞洲有超過10萬個通路銷售點,何須透過境外IP進行儲值),爰建議禁止使用國外IP儲值國內遊戲點數。

三、限制單店單日點數銷售額度

為避免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洗腦利用,於單店重複大量購買點數,應落實限制單店單日點數銷售額度。

四、異常銷售情形即時監控

鄰近間的銷售通路,如出現短時間內大量銷售遊戲點數之情形,由樂點公司平台主動聯繫通路商,瞭解當事人特徵,並通報其他周邊通路商注意及關懷提問。

五、凍結異常儲值會員帳號

帳號出現短時間大量儲值等異常情形(如於30分鐘內連續儲值上百萬元),即時將該帳號暫時停權,凍結使用點數,經客服人員或監控小組進行身分驗證,如無犯罪疑慮,始解除凍結。

經濟部工業局應訂立(修正)遊戲點數管理規範

釜底抽薪之計,則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應訂立或修正遊戲點數規範(如《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相關契約範本),供業者遵循,否則以MyCard、GASH的經驗,一味要求特定業者配合執行防制作為,即便該類點數案件減少,犯罪集團一定會再找其他遊戲點數取而代之,重演被害人財產損害、被告訟累、耗費檢警辦案量能的三輸戲碼。故主管機關應以積極態度終結目前遊戲點數的亂象,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並解決濫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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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臺灣高等檢察署電子報110年12月號」,原標題「從遊戲點數詐欺案看 GASH 造成的濫訴」。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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