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無限制」挖求職者隱私 面試官踩法律紅線!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

● 作者梁芷榕

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到獲得面試機會後,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

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

▲公司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圖/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

要求無關資料 侵犯就業者隱私 

求職者在求職階段,經常被招募單位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在此時,招募單位基本已經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2款[1]是與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規定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不可以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留置個人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或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就業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2],則將就業隱私資料,分為(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及(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面試時,面試官若是詢問無關的隱私資料,便會侵犯求職者的求職隱私。(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索取資料要有正當理由

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

所以,履歷表上常見的很多欄位,比如性別、年齡,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病史、家庭背景等,都是侵犯就業隱私,最高可以對雇主處罰30萬元[3]。更嚴重點,招募單位要求這些資訊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就業歧視的目的。

熱門點閱》

►黃惠玲/黑道介入、洗腦被害者 「靈骨塔詐騙」吸光積蓄

►林清汶/酒駕建議「連坐法」 「酒友、提供飲酒場地者」都罰

►林文舟/「人事過度集權」威脅獨立審判 台灣司法「反世界潮流」

►姚孟昌/七成國人在等! 「憲法危樓」立法院改革有責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法律百科 Legispedia」,原標題【面試時,公司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求職時的就業隱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I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II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一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36條第一項、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第57條第5款、第8款、第9款或第62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