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嘉婷/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隨著《國民法官法》即將正式上路實施,審、檢、辯三方透過模擬法庭之實施,除了熟悉程序之規定,形塑出全新的法庭文化外,並不斷嘗試各種不同方式試圖幫助身為法律素人之國民法官,在短短幾天參與程序的過程中能夠真正進入狀況並進行實質案件之審理,而避免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實施後,僅能作為職業法官之附庸,無法達到該法之立法目的。
以下即簡述數項本次參與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後,所觀察到或可加深國民法官參與程度之方式。
積極說明訴訟程序
對於不諳法律程序規定之國民法官而言,於進入訴訟程序後,所遇上之第一個障礙就是對於整體程序係如何進行、各程序階段進行之目的及重點為何均不知情,就必須接受大量陌生的案件資訊,並試圖去操作不熟悉之法律規定,往往使國民法官如墮五里霧中,過去也確實有國民法官在研討會時陳稱其一直到程序進行到第2天,他才真正進入狀況。
▲由於民眾對程序理解有限,法院若沒有說明清楚,可能難以進入狀況。(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此次模擬審判程序,法院在進行審前說明時,將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作了階段化的說明,並在每個程序標明進行的重點,及國民法官在該階段應關注的重點為何,如在證據調查階段應仔細檢視證據並聆聽證人證述,如有疑惑亦可直接提問。此對國民法官對於程序之了解應有一定之幫助,而若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在每個程序階段進行之最初,均能就現在進行階段及應關注重點為何為簡明扼要之說明,應可對減少國民法官摸索期,儘速進入狀況以參與審理程序有實質之幫助。
審判長「訴訟指揮」及「引導評議」的重要
(一)國民法官法案件中,審判長在審理程序進行中,除透過訴訟指揮使程序可順利進行外,若立於促進國民法官實質審理之角度,更重要的是於訴訟程序進行時,適時地對國民法官所為之說明及闡明。
如訴訟程序中檢、辯雙方提出異議,為免導致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雙方就異議原因及回應說明、審判長之裁示節奏多極為快速,且多會運用法律規範及用語,導致國民法官往往在審判長已為裁示後,仍不清楚雙方交鋒之重點及審判長裁定之原因,此部分直接影響了國民法官對程序參與之程度。
▲裁判長若大量使用法律用詞和用語,可能導致國民法官失去法庭參與度。圖為屏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圖/屏東地方法院提供)
(二)在評議程序中,因職業法官已熟習於法律規定,直覺性的係依照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三階段理論即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之順序為評議,然此種思考順序顯係一般民眾難以理解,此自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被告、告訴人亦需仰賴法官或所委任之律師指引,始可依循法定程序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可見一斑。
國民法官多係以事件觀點、敘事性的理解案件內容,經歷前幾天之證據調查及雙方辯論後,往往急於表達的是他們就個案所認定之爭點,及對該爭點之相關意見,此時若審判長僅係單純制止國民法官在錯誤的階段表示意見,或向其闡明此部分應留待稍後再為討論,極可能導致國民法官在遭制止後,因欠缺自信,且不知何時始為正確時機,而在後續評議過程中均保持沉默,反而失去了表達意見的機會。
更理想的作法應係先大致了解該名國民法官欲針對討論之議題,待評議程序進行到該議題時,由審判長主動提醒該名國民法官此時候可就其稍早欲表示之意見為表達,或是在評議程序之初,讓各國民法官自由陳述,以作為後續評議爭點之蒐集,並於蒐集完畢後再由審判長將各爭點予以排入原擬定之評議順序,以引導國民法官為完整之評議。
如何產生有意義的交流
國民法官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即係將國民的觀點帶入司法體系,藉此拓展審判之深度及廣度,而為達此目的,如何儘速消弭國民法官與艱澀法律規定間鴻溝,使國民法官得以進行實質審理,且於評議過程中可勇於發表意見,與職業法官產生有意義之交流,為審、檢、辯三方未來應共同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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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臺灣高等檢察署電子報110年12月號」,原標題「如何加深國民法官之參與感及促進實質審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國民法官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即係將國民的觀點帶入司法體系,而為達此目的,應努力消弭國民法官與法律鴻溝,使國民法官得以進行實質審理,且於評議過程中可勇於發表意見,與職業法官產生有意義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