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靠染疫博高額賠償? 別再抹黑弱勢民眾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金管會才在年初公布保險業去年獲利增84.3%。明明是大鯨魚對小蝦米,主管機關或保險公司就別再用「投保民眾重複保險獲利不當」等藉口欺負經濟弱勢的平民百姓了!

●李貴敏/立法委員、律師

國內疫情暴增,防疫保單一片混亂,理賠申請大增,考量未來確診率還會持續攀升,防疫保單在業者眼中形同燙手山芋,下架、退保、不續保等爭議接連爆發。甚至有網紅點名有一家四口事前投保高達16張防疫保單,因全家確診而領取160萬元保險金,產生不當利得之疑慮。在網路與名嘴推波助瀾下,引發一連串批判,似乎質疑民眾趁火打劫,藉防疫保單獲利?

防疫險屬「定額保險」 不受「複保險」拘束

但就法論法,真正應該關心的是,一人投保數家防疫保險是否可行?是否違反複保險之規定?簡言之,市面販售之防疫保單,不論係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等,均屬「定額保險」,不以被保險人實際受有損害作為給付條件,因此並不適用《保險法》第35條以下「複保險」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倘若投保多張防疫保單而未履行通知義務,亦不生無效之問題。何況,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多張保單問題,締約時,早可以書面詢問以減少風險。《保險法》第64條更明載,要保人應據實說明;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拜託主管機關或保險公司就別再用獲利不當、違反複保險規定等藉口,欺負居於經濟弱勢的平民百姓了!一旦承保,產險公司出險時更不得依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

其實,防疫險既係然是以被保險人罹病為給付條件,即屬於健康保險,而依《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130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而且人壽保險之相關規定,於健康保險也準用。

此外,關於健康保險,在保險分類上同時包含「損害保險」和「定額保險」。有關殘廢給付、死亡給付及定額型之醫療費用給付,性質上均屬於「定額保險」,並無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但實支實付型之醫療費用保險,因所填補者為得以金錢加以估計之具體損害,則屬於「損害保險」,而有利得禁止原則、複保險之適用。據此,健康保險係以疾病發生作為保險事故,然而,是否適用利得禁止原則,仍應視保險條款屬「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而定。

目前,市面上防疫險之理賠項目林林總總,例如:隔離補償保險金、確診補償保險金、確診住院日額保險金、確診負壓隔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其中也分別定義「隔離補償保險金」係以被保險人因法定傳染病而隔離時,依約請求保險公司定額給付;「確診補償保險金」,則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依約請求保險公司定額給付;以及「確診住院日額保險金」,則是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而住院診療時,按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之住院日額等等。就此,該等防疫保險應屬給付一定金額之定額保險,而非以被保險人實際受有之損害作為給付標準。

▲新版防疫保單。(圖/記者陳依旻製表) 

複保險旨在避免「損害填補」原則遭破壞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而依《保險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準此,複保險旨在避免因要保人重複投保的事實,以化整為零方式,分別自不同保險人處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保險給付,導致「損害填補」原則遭到破壞。

然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應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也認定將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更揭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給付方式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住院醫療保險之「定位」亦因上述給付方式之不同而異其歸類。

僅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型之住院醫療保險適用複保險

前述「定額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乃保險人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固定金額,不因被保險人實際有否支出該費用或有超支情形而有影響,該契約顯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認知:如被保險人因疾病、傷害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將遭受包括不限於住院醫療費用等各種經濟及精神上等損失,該等損失無法量化,故須約定一定額數作為給付之內容,係以填補抽象性損害為原則,而屬於「定額保險」之一種,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釐定其保險價額以作為保險給付之最高額,給付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與不當得利之要件有間。

至於「按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險,保險人係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為憑藉,按契約約定為給付,其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因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所受之損害,而非使被保險人於該損害之填補外更受利益,故屬「損害保險」之一種。

另「提供醫療型」之住院醫療保險,保險人則係提供適當之醫療環境以診療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發生所受之身體健康上之損害,而不給付任何費用予被保險人,亦屬「損害保險」之一種。因此,僅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型之住院醫療保險,因屬損害保險,始兼具財產性保險,而有複保險之適用。可見,定額給付型之保險,性質上為「定額保險」,並無「利得禁止原則」的適用,而不適用「複保險」規定。

以坊間曾有的保單為例。其主要給付項目包含: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其中,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時,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被保險人經診斷確診,得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關懷保險金(依方案之不同給付1萬元、3萬元、5萬元不等),性質上屬「定額保險」,不適用複保險之相關規定。

▲定額給付型之保險,性質上為「定額保險」,並無「利得禁止原則」的適用,而不適用「複保險」規定。(圖/翻攝自官網)

至於「隔離費用補償保險」,因明定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依我國各政府機關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被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者,本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定額給付『隔離或檢疫補償保險金』」。因而被保險人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處置者,即可依方案之不同,請求給付定額之隔離補償。

至於「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則定義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住院保險金額每日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據此,確診住院之被保險人,亦得依實際住院日數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保險金,屬給付固定金額之定額保險。

防疫保單重複投保不應拒賠

如上所述,如一家四口真如報載投保16張防疫保單,倘若投保契約均為定額保險,因無複保險之適用,縱然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未告知各保險人另有保險契約存在,亦不影響其保險契約效力,保險公司也不得拒絕給付。何況,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投保多張保單之問題,於締約時,早可以書面詢問被保險人有無投保其他同種類之保險契約,來減少違反精算對價原則及道德風險之可能。畢竟,《保險法》第64條已明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以及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實,金管會才在今年年初公布保險業2021年獲利高達四千多億,年增84.3%。明明是大鯨魚對上小蝦米,拜託主管機關或保險公司就別再用「保險公司理賠後恐有資本適足率問題」、「投保民眾重複保險獲利不當」、「違反複保險規定」等藉口欺負經濟弱勢的平民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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