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以軒/人資看過來!居家隔離、照護如何給薪、給假?

我們想讓你知道…未來輕症居家照護對象,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天,無須採檢,即可解隔,檢驗陽性日為5月8日的確診者都適用,但不回溯適用先前確診者。

▲隨著疫情升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不得不一再隨著確診人數而滾動調整,這使得企業雇主與人資夥伴應接不暇,難以判斷應如何給假、給薪。(圖/竹山鎮公所提供)

●沈以軒/律師

自111年4月起,COVID-19疫情大量爆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不得不一再隨著確診人數而滾動調整。然而日新又新的防疫政策與琳瑯滿目的措施名詞,諸如:「3+4」、「7+7」、「自主防疫」、「居家照護」等,使得企業雇主與人資夥伴應接不暇,更難以判斷應如何給假、給薪。本文將從法令規定出發,與夥伴們一起掌握層出不窮防疫名詞之本質,及解析近期常見防疫措施爭議。

一、隔離治療、隔離、檢疫之區辨

與「隔離」有關措施之法令規定有三: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由上開條文可知,同樣具有「隔離」表象之措施,但對應法令條文規定不同、其本質也不同。其中「隔離治療」的對象是傳染病病人,亦即已「確診染疫」、有需要施以「治療」之對象,所以不論是在醫院收治、在指定處所(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收治或通知居家照護(治療之延伸),均不排除為了「治療」而隔離之本質。

而「隔離」與「檢疫」則性質較為接近,即實施對象均未實際染疫確診,但因「接觸確診者」或「從感染區入境」等緣故,而施以留驗措施、預防因疾病潛伏期未能察覺而使疫情擴散,亦即為了「防疫」而隔離。至於是「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僅係隔離/檢疫處所之選擇而已。

在區分出因「治療」而隔離與「防疫」而隔離兩大類之後,再檢視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可知皆屬「防疫」階段之措施,乃針對未確診者加以限制人身自由之補償措施;則相對因確診染疫接受治療而隔離者,其無法適用自不待言。

二、「居家隔離3+4」如何給假、給薪?

▲依「居家隔離3+4」措施,接觸者自最後接觸日第0天起,須完成以一人一室為原則、不得外出的3天居家隔離。(圖/Pexels)

「居家隔離3+4」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的特性(潛伏期僅2.9~3.1天),兼顧防疫與經濟、社會運作之新防疫措施,指接觸者自最後接觸日第0天起,須完成以一人一室為原則、不得外出的3天居家隔離。既是針對「接觸者」而非「確診者」,則比對前述內容,屬於「防疫」之範疇,因此前3天之居家隔離,自應以「防疫隔離假」辦理。後4天的自主防疫,由於已是縮短原居隔規定期間之新制度,管制強度較自主健康管理為強,方以名詞加以區辨;然因在快篩陰性之前提下,仍可正常出勤(僅禁止內用、聚餐聚會、前往人潮擁擠場所及與不特定對象接觸),因此勞工無須請假,亦無防疫隔離假之適用。

三、「居家隔離3+4」的特殊議題

(一)3+4起算

由於確診者數量暴增,目前衛生單位已不再進行全面疫調,改採「重點疫調」,並由確診個案透過系統自主回報密切接觸者加以匡列。然「密切接觸者」之認定,為「確診者」自行認定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前2天所接觸者,填報衛生單位並通知同住親友、事業單位與學校等;而3+4之起算,以「最後接觸日」當作第0天起算,因此勞工縱使接獲確診者第一時間通知,亦可能存在時間差,實際居家隔離期間不足3天。雇主於給假時,應加以釐清。

(二)同學、同事免居隔,採自主應變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7日記者會公布,將自5月8日0時起,居家隔離對象改為同住親友(住宿學生同寢室友比照辦理);至於職場與學校接觸者,以不疫調匡列、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為原則,改依「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採自主應變措施,包括依感染風險程度實施防疫假、停課等。

▲5月8日起調整密切接觸者匡列原則。(圖/指揮中心提供)

(三)快篩試劑不足致無法出勤,如何處理?

「居家隔離3+4」的後4天,雖可經「每日」快篩陰性後正常出勤(若為陽性則應另行PCR),然按指揮中心之規畫,僅提供隔離者3份快篩試劑,僅2份可保留至自主防疫期間,需由民眾自行購買。鑒於目前快篩試劑購買較為不易,若勞工無法取得快篩試劑,致無法出勤,此時雇主固無給假或提供快篩試劑之義務,惟若勞工確有試劑採購之困難,仍建議雇主寬認給假(如:不扣考績但不給薪之專案事假);或直接提供快篩試劑,以利勞工順利出勤。至於勞工已快篩陰性得正常提供勞務,雇主復因防疫考量而要求勞工不出勤,則仍負有正常發給薪資之義務,且勞工毋庸於事後補服勞務(民法第487條參照)。

四、「居家照護7+7」如何給假、給薪?

居家照護的對象,不論為無症狀或輕症,皆為「確診者」,屬為了「治療」而隔離;僅係無症狀或輕症對象之風險與所需醫療資源較低,故未集中收治。因此,除非認定屬職業災害,否則前7天屬於治療之延伸,應以普通傷病假辦理。此觀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益明。甚至依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函,上開普通傷病假期間,雇主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至於後7天,屬自主健康管理,勞工已可正常出勤,自無請假之必要。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7日記者會公布,將自5月8日0時起,考量Omicron變異株特性是以輕症、無症狀居多,染疫7天後幾乎就不再具有傳染力,為避免占用醫療資源,因此鬆綁確診個案解隔標準。未來輕症居家照護對象,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天,無須採檢,即可解隔,檢驗陽性日為5月8日的確診者都適用,但不回溯適用先前確診者。

▲確診解隔條件放寬。(圖/指揮中心提供)

五、「居家照護10+7」的特殊議題

(一)工作場所染疫是否屬職業災害?

實務上對職業災害之認定,以「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判斷。即勞工發生災害是否為執行職務之時(遂行性)、與執行職務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屬於執行職務潛在風險之實現(起因性)。舉例而言,工作場所地板濕滑,則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必要行為)或行走(附隨行為)即有滑倒之潛在風險,一旦風險實現,即屬職業災害。然而,勞工於工作場所染疫,雖已具備「業務遂行性」,若其工作內容本無須接觸潛在的確診者或病毒感染源,則其「業務起因性」即有疑義。

根據110年5月25日新聞報導,針對工作場所接觸到確診同事而染疫,職安署雖稱將從寬認定為職災;然而另有新聞報導111年7~8月之實際案例,地區勞保局經專科醫師審查,認染疫勞工並非從事照護處理新冠肺炎病患,或病毒有暴露工作,無法認定所患為職業病,不構成職災給付(https://bit.ly/3EkSsRi,該新聞第三段將起因性與遂行性之定義錯置),似未完全依循職安署之見解。雖地區個案未必代表勞保局之完整立場,惟基於實務上職災認定多先遵循勞保局核定結果,面對此種職災認定爭議案例,建議勞資雙方均勿逕下結論。可考慮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辦理,即「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勞資雙方得協議暫行普通病假期間,靜待勞保局最終認定結果。

(二)居家照護之照顧者(未確診之同住者)如何請假?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適用防疫隔離假之對象,除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外,尚有「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但並未包含「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確診者而請假者」。若套入隔離本質加以區辨,即可知:基於「防疫」而被限制行動,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之照顧者,同樣受「防疫」之影響,可同享防疫補償;然基於「治療」而被限制行動,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之照顧者,乃基於陪伴照顧生病家人接受治療,而非「防疫」所致,自無防疫照顧假與防疫補償之適用,當以自假(特休、補休、事假)辦理。然當確診者完成居家照護10+7之前10天,其第10天將為照顧者接觸確診者之「最後接觸日」,應當作第0天起算照顧者自己的居家隔離3+4,則此前3天仍有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之適用。

(三)在家獲知確診者經「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可申請防疫補償?

依110年10月19日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與第9條規定,確實自110年5月11日起,放寬「在家獲知確診者」、「解除隔離治療需再7天居家隔離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抗原快篩陽性個案」,可經衛生單位開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而得申請防疫補償。惟於居家照護制度上路後,身份認定有所重疊,故自111年4月21日起,即不再開立上述表單,改發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因此,已取得「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者,仍可於隔離/檢疫結束二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採居家照護而取得「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者,即回歸治療之本質,無法申請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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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宇恒勞資錦囊部落格」,原標題〈【宇恒週報】人資必備「居家隔離3+4」、「居家照護10+7」爭議解析〉。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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