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王大陸交保! 「殺人未遂」為何變成「教唆傷害」?

我們想讓你知道…目前看起來,法院傾向用教唆傷害罪來審理王大陸對Uber司機施暴案,最終的結果,仍需等待檢察官持續偵辦,以及法院審理與判決。

 

●文/一起讀判決

藝人王大陸因涉嫌逃兵案遭檢方偵辦,卻意外牽出另一樁暴力案件。檢方勘驗手機時,意外發現王大陸疑似在2024年4月,因與Uber司機爭執,而教唆他人施暴,因此主動展開調查。

3月4日下午,王大陸被永和分局以「殺人未遂」移送新北地檢署進行複訊;3月4日深夜,檢察官認為王大陸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3月5日凌晨,法院召開羈押庭,變更法條,以王大陸教唆普通傷害罪為由,裁定500萬元交保。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差別是什麼?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被害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是想殺人而沒成功,還是本來就只有想傷害人。

故意有兩種

刑法第13條規定的意可以分成兩種,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

第1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種故意稱為「直接故意」;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故意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間接故意」也是一種故意,如果行為人預見死亡的發生,而且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他的本意,只是後來沒有發生而已,這樣一樣會成立殺人未遂。

法官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殺人的犯意?

那麼,法官是如何知道,犯罪行為人在動手或教唆的當下,是想置對方於死地,還是只是想給對方一點教訓?

司法實務上的做法是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上的情境,來認定被告當時心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犯意。比如:

1.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

2.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

3.受傷的地方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4.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了什麼樣的兇器?

5.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

6.衝突的起因、加害人行為當下受到什麼刺激。

舉例來說,A對B持刀猛刺胸口,B幸運存活,這通常可認定A有殺人故意。但如果A只是揮刀恐嚇,劃傷B的手臂,那就可能僅構成傷害罪。

目前看起來,法院傾向用教唆傷害罪來審理王大陸對Uber司機施暴案,最終的結果,仍需等待檢察官持續偵辦,以及法院審理與判決。

本案是偵查中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王大陸500萬交保。(圖/記者黃彥傑攝)

▲▼王大陸500萬交保現身             。(圖/記者黃彥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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