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龍/罰單未繳房子遭法拍 官員造假人民沒輒?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良窳,在於證據,在於個人對於真相的選擇。

●陳志龍/德國法學博士,前台灣大學刑事證據法教授,現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官員造假,其實司法可以糾錯。在此,舉一則官員被質疑「沒有查封公告照片」,率而將民產拍給他人,讓人民遭受流離失所的恐懼。即基隆1.8萬元交通罰單,官員強制拍賣陳青旭家3層祖厝案,違反比例原則。

事實證據與書記官記錄相反 執行署筆錄疑造假 

而最令人詬病的事,在事實證據顯示:「沒有封條」、「沒有執行員」、「沒有鄰居」,官員竟然在其筆錄上,全都記載「有封條、有執行員、有鄰居說話」,其實這3項,都是「幽靈」,真的是離譜的公文書。如此的「不實」或「造假」,而產生的具體危險與實害,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蠻恐怖的!

此案子喚醒公務員執行公務,不應有「不實、抹黑、造假」之情事。

執行署許書記官堅持,補提的照片沒有偽造,是真的,當然,照片一定是真的(是拍的,又不是畫的,當然是真照片);可是,這些照片,應該是2019年5月後拍的,「打上的時間」卻是2018年4月27日,就這時間點的記載,可以說是真的嗎?

證據顯示,官員的照片跟現實大有出入,甚至荒謬絕倫,因為在2018年4月,應該只有2台冷氣機,更不可能出現鄰居邱先生在2019年母親節所購買的2台聲寶牌冷氣機。所以,待證事項,只有「時間點」等待確定,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怡瑜、黃瀞儀、郭韶旻也知道重點在第3台冷氣機的「購買時間點」,如果往這方向查,完全正確。

本案的證據法,就是依照「三段論法」,即「大前提」(待證事項)、「小前提」(證據:照片),再用推論(即比對時間點的事項,有無不實、突兀)來求得「結論」!執行署提出的「查封照片」,單憑肉眼,就可以看到4台冷氣機。只要略為「放大」,就可以更清楚看到第3台、第4台冷氣機的明顯存在。其中第3台冷氣機身上印有2019年出廠的標示。書記官登載在查封筆錄卷內照片,底下特意打上2018.4.27日期,恐涉有偽造文書、不實登載之嫌。

▲執行署堅稱,補提的照片沒有偽造,可是這些照片,應該是2019年5月後拍的,「打上的時間」卻是2018年4月27日。(圖/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提供)

「民不與官鬥」已落伍 司法扮演「糾錯」功能

台灣法官文化,有不少「有為有守」的法官,全然依照證據法的推論(即恪遵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而為裁判,即其能按證據判斷,達成《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真實發見」的目的。

法官,是「民主法治人權」的守護者,學過證據法的人,知道在距今102年前,即1920年美國的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因聯邦特勤人員用非法手段取得稅冊,意圖證明逃稅之嫌,被法官基以「違反正當程序」為由,對於官員的任意門,所取得的證據,產生「證據排除」,即有名的「毒樹毒果理論」,確立司法「糾正」行政機關錯誤的機制。

造假、謊言,如果已經引起全民關注,並且本案是國家文官學院的教材,法官為了「糾錯」,正是訂下典範的好時機,應該不敢離開真相,而來個神奇的白海豚轉彎吧?

台灣人民的潛思考:民不與官鬥,認為「官權」與「民權」衝突鬥爭的話,官權永遠贏,因為碰到官,證據法會轉彎,會為官員量身「另訂自由心證」,甚至不排除也會「移動門柱」。但我相信,這個應該是古代「司法是衙門的守衛」的腐舊思考;當今台灣,貴為「民主法治的燈塔」,司法應該會扮演「糾錯」的功能!

官員造假,人民沒輒,好像應該要遠離我們了吧!因為蜘蛛網在心靈的門口,法律人的特立獨行,勇敢衝出蜘蛛網,獨立判斷,在於「以心為師」;不再「以利為師」。其實,這個超越時空的「第3台冷氣機」案,家喻戶曉,眾所皆知,紙包不住火。所謂:「誠實是最好的政策」(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

司法如果主持真相、正義,人人額手稱慶,亦能夠在台灣的司法史上增添正義司法的案例。反之,如果護短,則是「二度迫害」,讓人民對司法失掉信心。

司法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良窳,在於證據,在於個人對於真相的選擇。

▲聲援陳家的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陳志龍(右2)與陳家人,到宜蘭分署進行「與行政執政官的對話」。(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當今台灣,貴為「民主法治的燈塔」,司法應該會扮演「糾錯」的功能!(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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