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丁烯二酸酐」與食品安全

丘福隆

「順丁烯二酸酐」被非法添加到澱粉食物中,因而危害人體健康並重創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現在有三大問題待解:(1)消費者已受害多深以及該如何自救自保?(2)如何解決問題並防範未來?(3)如何幫助小販業者以及挽救台灣美食市場與聲譽?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相關物質。「順丁烯二酸酐」是用途廣泛且大量製造的工業用化學物。它被用來製造聚酯樹脂、潤滑添加劑、農化劑以及許多化學製劑。「順丁烯二酸酐」遇水變成「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加熱去水後,又可變回成「順丁烯二酸酐」。若「順丁烯二酸酐」與澱粉或蛋白質作用,會產生多樣化合物,結果非常複雜莫測。

雖然法律不允許「順丁烯二酸酐」被添加到食品中,不法業者仍將它添加到澱粉中以增加食品的彈性、黏稠度與穩定度,從而產生Q彈口感、久煮不爛、常溫下可防腐等特性。

至於「順丁烯二酸」,有些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便含有微量的這種物質。未成熟的蘋果、蕃茄、櫻桃都含有微量的「順丁烯二酸」。製藥業用它來增加藥劑的穩定度。在印度,它被添加到食物、茶葉、橘汁、糖漿以及運動飲料等以增加芳香風味。在生物領域,它屬於微生物可分解的物質,也不會在生物體內聚集殘留,没有致癌性,亦無使基因變異的毒性。因此,微量的「順丁烯二酸」不危害人類健康。

在工業上,「順丁烯二酸」被用來製造聚酯樹脂、油脂防腐劑、清潔劑、殺蟲劑、黏著劑、油漆添加劑等,用途相當廣泛。因此,汽車廢氣或裝食品的容器往往含有微量的「順丁烯二酸」。亦因此,若食品污染到食品包裝材料上的「順丁烯二酸」,法律規定微量可以不罰。

不論是「順丁烯二酸酐」或「順丁烯二酸」,它們的原始主要目的為工業用途,所以没有對它們進行食品用途的研究,也因此缺乏可食安全性與臨床試驗的數據。反過來說,没有科學數據便無從建立規範,即使按照配方調製食品不以為意,貿然使用仍屬違法。順此一提,「反丁烯二酸」和「順丁烯二酸」化學成份完全相同,分子結構稍有不同。前者是人體內必要的生物成份之一,屬於合法食品添加物,後者則屬於非法。很可能是不肖業者因貪圖後者便宜且效果更好而妄然使用之。

其次,我們必須探討澱粉含「順丁烯二酸酐」對人體的影響。很不幸地,如前所述迄今没有直接科學實驗數據。學術界有必要對這方面課題進行研究。目前所謂專家與名嘴所敍述的安全量或解毒方法,均屬間接性邏輯推斷或臆測,甚至瞎猜。對添加物冠以「毒」稱,是媒體追求爆料效應的作為。事實上,「非法食品添加物」是較為正確的名稱。

添加「順丁烯二酸酐」的澱粉,在加水並加熱(水煮、燒烤或油炸)處理後,會產生「順丁烯二酸酐」與澱粉結合的多樣複合物以及游離的「順丁烯二酸」。這時候,許多可能危害身體的衍生物可能已經產生,特別是在油炸的情況下,化學反應更是複雜莫測。此外,若添加物是屬於工業用等級,其雜質可能就含有許多毒素,非常危險。不論如何,這些物質只有少數水溶性小分子(如,「順丁烯二酸」)可以通過小腸吸收進入血液,然後被腎臟濾出進入尿液。其他不被小腸吸收的物質則由大腸排出體外。總體看來,如果「順丁烯二酸酐」不是被大量添加(混合攪拌不勻也會產生類似的問題)而且攝食量不是很大,比較危險的因素反而是在添加物所含的雜質毒素以及油炸或燒烤所產生的衍生物質。

就消費者立場考量,因為我們既不知攝入非法添加物的質與量,亦不知其禍害程度,自救自保的方法包括:減少攝食加工食品以降低風險,避免暴飲暴食以減輕器臟負擔,飲食多樣化以便讓身體能夠攝取到體內缺乏的生命原料。誠然,如今「順丁烯二酸酐」已被截止進入食物鏈,若為它吃雞雜肥肉以解毒或大量喝水以排毒,反而對身體有害。

解決非法添加物問題的辦法包括:(1)對化學物品進行履歷表管制,定期稽查。(2)研發便宜快速簡易測試劑,讓中下游業者(甚至消費者)能夠快速管控食品品質並確定其安全性。(3)對上游違法業者課以重刑並使其破產,因為有錢人不太會為多賺一些錢而甘冒破產又坐牢之險。

衛生署及相關單位對本非法食品添加物事件採取純稽查嚴取締的手段,没考慮到消費者將何去何從以及小販業者的生計問題,以致造成施政無感,甚至反感,的又一實例。

其實,若本事件發生後政府一方面截住源頭,另方面快速驗放一批乾淨的澱粉原料,以補貼的方式更換中下游業者手中有污染的物質,同時對人民敍述添加物危害人體的正確資料,則消費者的風險與小販業者的損失都會下降許多。

至於挽救國際聲譽與市場,須多管齊下。首先應該對輸入台灣有關食品的國家報備我方查驗結果,下架相關批號產品,保證替換合格產品,再而附贈額外樣品以資補償。讓買方體認到我方的誠意與專業性,能保護其利益。再者,國際競爭無情,為防止保護主義作祟,可對輸入國市場上的類似相關產品進行檢測並做比較,以備必要時可拿出數據自保或擴大市場。

從專業的角度批判,衛生署及相關機構對本事件的作為已相當努力盡責;謹慎確認禍首是正確負責的做法;徵詢專家意見不能獲得明確一致的答案,增加許多決策上的壓力,也因此拖延進度。但本事件畢竟需要更高層次的視野與支持才能「做對事;用對法」(Do the right thing; do the thing right.),馬政府的後續行動應力補缺失。

本事件因刁民違法取利而生,不是政府的錯,但處置不當的帳要算在政府的頭上。由累積之教訓,充份證明除了官方能力有限外,公權力的威信亟待建立。確實,「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但這只是民主精神的前半段,後半段為「人民的權益由政府維護」。因此,執法時公權力不能受金錢或權勢影響;受公權力約制不表示有罪;司法判刑後才表示有罪。若大家循此精神法則,違法就辦,違禁品就是證據,事情會單純易解得多,官員與民代難以腐敗,違法者也難以脫罪。反之,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今天台灣因公權力薄弱,立法、執法、司法永遠趕不上大批創造性的非法行為。

「食品藥物管理署」(FDA)把「食品」放在「藥物」的前面不是隨意無心的安排。道理是:民以食為天,如果吃得恰當就不需要再吃藥啦!

●作者丘福隆,美國洛杉磯,生物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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