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歐盟草案精神 NCC別花25億成立專責機構限制言論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能將涉及「專責機構」與「15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兩部分的條文全數刪除,回歸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核心原則與條文,剩餘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仍值得政府和立法院繼續推動。

▲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NCC新草案》),雖然幾個主要制度參考了《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但是又獨創了許多各國都沒有的制度,引發各界質疑批評。(圖/記者邱倢芯攝)

●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NCC新草案》),雖然幾個主要制度參考了《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但是又獨創了許多各國都沒有的制度,引發各界質疑批評。除了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命令加註警語外,最特別的,就是在主管機關(NCC)之外,另外設了15個「各位法規主管機關」,還要再花25億成立一個「專責機構」。

促進業者自律?

根據草案總說明與條文用語,設置「專責機構」,是為了公私協力、促進業者自律。另外,《NCC新草案》第39條成立專責機構的立法理由提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前言說明第68點、與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4a條、28b條第2項第四段及第4項有關鼓勵自律共管之規定,明定應成立專責機構」。

實際上,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和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只有提到「自律」和「共管」,並沒有提到需要另外成立官方基金會或專責機構。NCC援引歐盟法作為立法理由,是過度延伸。且若真的瞭解歐盟所謂的自律或共管的概念,就知道其不包含成立官方專責機構這種多餘的動作。

歐盟的自律、共管概念

在歐盟法規中,若是強調「業者自律」,官方只需要鼓勵業者制訂自律行為準則,並由業者的「協會」、「同業公會」自己執行這些行為準則,包括違規時的自我懲戒。

但業者自律可能無效。故歐盟法規所謂的「共管」,是在業者自律之外,加入政府監督,包括「確認共同管制架構、審核其運作,並贊助其運作計畫」以及「當自律目的無法被滿足時,國家介入的可能性」。

重點是,不論是業者的自律組織,或者政府的共管,都不需要政府花錢成立一個官方掌控的專責機構。倘若真的要花錢,應該是政府花錢補助自律組織執行自律業務。

▲NCC新草案參考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本是一個正確及值得肯定的方向,但NCC卻放入擴張政府權力的條文。(圖/路透)

NCC就已經扮演促成業者自律的「共管」角色

《NCC新草案》第37條、第38條已規定,主管機關(NCC)就是自律機制的主要促成者與監督者,扮演了政府「共管」的角色,草案對自律機制、公私協力等內涵,仍有一些基本要求。

而在草案中,專責機構並不是自律組織,也沒有要監督執行自律業務,只有「訂定自律行為準則、自律規範之參考原則」這項工作。看起來,只能說是促進自律工作中一個很小部分。

但是,既然主管機關(NCC)就可以推動促成自律機制,何須先由專責機構「訂定『參考原則』」?若真有需要,NCC自己訂定就可以了。

鼓勵自律與15個主管機關的理念矛盾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整體設計理念是,對恐怖主義、兒童色情、仇恨言論等嚴重違法內容,已有其他法律直接規定處理;而歐盟數位服務法就其他法律尚未直接規範的領域,鼓勵業者自律。

前述立法理由引述的「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前言第68點」,提到在某些領域,歐盟層級尚沒有法規直接管制,故希望業者自律,制訂行為準則。其明確的提到,假訊息領域方面,就希望業者自律。

相對地,《NCC新草案》在主管機關之外,另外設置了15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這15個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請求法院下達「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還可以自行命業者「加註假訊息警示」,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先處罰鍰,然後進一步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NCC新草案》一方面說要鼓勵業者自律,另方面又說要設15個主管機關來管假訊息。「鼓勵業者自律」和「15個主管機關全面介入管制網路內容」,兩個理念完全矛盾且衝突。

替15個主管機關「快速通知」?

▲草案中的主管機關(NCC),負責了最主要的監督管理責任。(圖/達志示意圖)

專責機構的工作中,包括「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或請求法院核發的緊急資訊限制令」,要由專責機構協助「快速通知各業者」遵守。

但是,草案中的主管機關(NCC),負責了最主要的監督管理責任。例如,《草案》第13條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快速通訊聯繫方式」,第14條規定業者若在台灣沒有營業處所,要向主管機關(NCC)提報指定代理人之聯絡資訊。違反這二條文時,也是由主管機關(NCC)處罰(《草案》第52條)。

既然揭露平台負責人、快速通訊聯繫方式仍是由主管機關(NCC)管理,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通知有困難,應請最清楚業者聯絡資訊的NCC代為通知。為何要由「專責機構」負責「快速通知各業者」?

20個官派董事、監察人負責工作?

除了上述二個項目,專責機構要處理的其他工作,包括「二、為增進網路新聞之品質,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四、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之資訊素養。五、通訊傳播相關之統計與研究。...七、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感覺這些都是NCC自己可以推定處理的業務,或者可由未來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負責。但花25億成立一個專責機構,實際上多了官派的董事15人和監察人5人,但真的有需要這個專責機構與20個職位,才能做上述工作?還是要為認同執政黨理念者,創造更多的兼差職位?

個人認為,若能將涉及「專責機構」與「15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兩部分的條文全數刪除,回歸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核心原則與條文,剩餘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仍值得政府和立法院繼續推動。

熱門點閱》

►搶救小蟹讓海洋資源永續 今起5個月禁捉售抱卵母蟹

►方恩格/裴洛西若訪台雷聲大雨點小 台灣無須小題大作

►新竹棒球場做對一件事 正視場館營運與活化 

►裴洛西訪台由不得台灣 經濟發展與台美關係升溫難兼得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