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防逃不能單賴人性 檢討外役監制正是時候

我們想讓你知道…為保證外出或返家而能按時回監,就不能只基於對人性的信賴,而得有相應的監控機制。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台南發生震驚社會的殺警案,嫌犯林信吾雖已落網,經查竟是明德外役監之脫逃犯,更令人詫異。尤其監察院於2019、2020年,分別針對外役監是否超額、是否有完備的防逃機制等,進行調查且提出報告,目的即在要求主管機關解決十年內脫逃39人,特別是明德、自強外役監於兩年內脫逃12人的大問題。故為免悲劇再次發生,有關外役監的防逃機制,就有檢討之必要。

除再犯率高者 服刑滿兩月且有悔意即可申請外役監

因外役監屬低密度監視的矯治機構,既可能白天出外工作,亦可能假日回家探親,必出現諸多監控間隙,致有可乘之機。故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就針對再犯或脫逃機率較高者,如犯脫逃罪、毒品罪、性侵害罪等受刑人,將之排除於申請外役監之列。

又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只要服刑滿兩個月,並符合一定的累進處遇門檻,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的受刑人,即可提出入外役監之申請。惟此規定,並未排除重刑犯,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也包括無期徒刑者,僅是將累進處遇的門檻加高,勢必得因此次事件,來為立法妥當性之檢視與修正。

而為爭取進入外役監,受刑人必然想方設法取得申請資格的門檻,為防有心者想以外役監來逃逸,更為求公正與透明,法務部除訂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為程序依據外,矯正署亦須成立遴選小組來負責遴選。惟此遴選小組的七至十一名之委員,僅規定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就留給主管機關極大的裁量權,致難擺脫黑箱之質疑。

逾假未歸者難防範 防逃不能單賴人性

 

▲近十年內,外役監受刑者有39人逃脫,特別是明德、自強外役監於兩年內脫逃12人。(圖/記者黃國霖攝)

至於外役監,因是以使受刑人重返社會為目的,就強調受刑人教化優先,自由度當然高於一般監獄,在得以外出工作與返家探親下,如何防止逃亡,必是棘手問題。而雖受刑人違反相關紀律規定及脫逃時,皆有相對應的懲罰,如取消戶外活動、探親,或從外役監回到一般監獄,甚至外出不歸,也會有刑法的脫逃罪來究責,但這些都只是事後不算重的制裁,致難生嚇阻之效。尤其一旦逾假未歸,即便獄方毫無隱瞞且立即報請檢察官通緝,卻也不知其在何方,就難免再犯之可能。

為保證外出或返家而能按時回監,就不能只基於對人性的信賴,而得有相應的監控機制。但在人為監視上,除有資源不足的問題,更不符合再社會化的目的,似僅能利用電子監控的方式來防範。惟因此等科技監視,涉及行動自由的限制,就得有法律的授權依據。至於現行能依法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與緩刑犯及判決未確定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故若要適用於外役監受刑人外出或返家之情況,仍賴立法者修法以對。或許,藉由此次事件,正是全面檢討外役監制度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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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新聞網」,原標題〈外役監防逃 不能單靠信賴人性〉。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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