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文彬/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發生在台南的歹徒持刀殺死兩位執勤警察之慘案,兇嫌逃逸後,已於翌日被捕。如此窮兇極惡之徒,引起全民公憤,輿情咸認應當處死!社會上曾經沸沸揚揚的「廢死論」,如今又引起各方爭議,執法當局自該嚴肅思考如何檢討改進。
法院對於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前此往往以送精神醫學鑑定得出「有教化可能」作為免死判決理由。實則「教化可能性」根本不是刑法所定的量刑準則,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顯然難昭折服。
觀諸《刑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之量刑標準所應審酌事項,原則上皆屬犯罪行為當時或之前的因素,例如: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以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損害。至於「犯罪後之態度」,亦屬行為完成至裁判時的因素。然「教化可能性」則是判決確定、入監服刑之後的情況,現行刑法並未列為法院量刑審酌的事項。況且,《刑法》此條文開宗明義已宣示「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從而犯罪行為人未來的服刑教化結果如何,法律上根本不在量刑審酌之列。
聯合國於1948年所制訂的兩個世界人權公約,並未排斥「最嚴重之犯行」的死刑判決。而我國最高法院前此也曾有類似的死刑案例,其判決理由則未提及兩公約。而今,吾人建請司法院秉諸社會公義,嚴正宣示「對於最嚴重之犯行,該判死刑就判死刑」;如此刑事法制政策,當可獲得廣大民意之認同、支持。
目前我國各監獄人滿為患,學理上所稱「人口監禁率」,較諸鄰邦日本、韓國高出數倍之多,豈非國家之恥?如斯情況,究其原因,司法實務上「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實亦為重要因素之一。況且又有諸多死刑判決確定卻遲不執行的案例。廣大人民所繳納稅錢,被用來養「最嚴重的罪犯」一輩子,而監獄內更難以管理,吃虧的正是全體善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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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目前我國各監獄人滿為患,廣大人民所繳納稅錢,被用來養「最嚴重的罪犯」一輩子,而監獄內更難以管理,吃虧的正是全體善良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