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司法改革要對症下藥 新制上路再省思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改革應該對症下藥,以期藥到病除;切莫不對症而下錯藥,以致治絲益棼、病症加重。

▲《國民法官法》新制,即將於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圖/記者黃哲民攝)

●許文彬/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司法改革之《國民法官法》新制,即將於明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此於廣大百姓的司法人權有相當影響。爰以從事司法實務在朝、在野工作已歷半世紀之體驗,茲於新制上路前夕乃再有所省思。

「路人甲」的專業知識及人文素養待考驗 《國民法官法》情理上顯有疑義

國家刑事審判之法制,其理想目標「毋枉毋縱、速審速結」究將如何實現,無非寄希望於執法者須具備充實的「專業知識」及優質的「人文素養」。

然而,引進「路人甲」坐上審判台,號稱「國民法官」,其「專業知識」未有,至於「人文素養」就一定有嗎?況且法院內部的硬體設備,另需為新制耗費鉅資,那又是另一難題。實則現行體制上的法官們本就具有「國民」身份,其「專業知識」肯定是有的,或許尚需補強而已;至於「人文素養」,於培育和在職訓練課程中也可再加陶冶。從而《國民法官法》這樣的法律名稱,情理上豈非顯有疑義,難怪為世界各國所不採。

「英美法系」因為是「不成文法」體制,也就是所謂「習慣法」(common law),始有「陪審團」的法制設計。而此制的重點在於:「陪審」之施行須經被告同意,且陪審團只能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斷,至於刑罰輕重之裁量,還是歸諸專業法官。

我國是屬「大陸法系」,為「成文法」體制,刑事法制之「實體法」(刑法及特別法)都有明文規定罪刑的法條,亦即採「罪刑法定主義」。因此,「路人甲」焉能瞭解有關「犯罪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的條文來判斷罪名是否成立?又該如何去裁量科刑?

司法改革要對症下藥 下錯藥恐越弄越糟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景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觀諸這即將施行的《國民法官法》內容,不但被挑選來當法官的「路人甲」本身不得拒絕,而被告也無權拒絕接受「國民法官」之審判;如斯情形,實有背於司法人權之法制本旨。何況即使亞洲鄰邦韓國於2007年所制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也賦予被告有適用與否的選擇權。

《國民法官法》所定適用對象,範圍僅限於「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以及「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特殊案件。從而,國家既花費龐大人力、物力來施行此法,卻仍無益於整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況其適用範圍尚不包括民事、行政訴訟之案件,豈非意味主事當局也不怎麼看好?

實則,目前司法實務之受詬病,對症該下之藥應該是:

一、落實現行法制的「合議制」、「審級制」及「檢察官的公益角色」之運作。

二、《刑法》回復原有的「連續犯」、「牽連犯」法條,以改善偵審程序之煩瑣。

三、有關「檢、辯交互詰問證人」、「共同被告、告訴人可轉為證人」、「筆錄整理記載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等冗長無益之規制,宜予廢除。

四、簡化判決書之製作程式,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

五、建構對於執法人員獎優、懲劣之具體機制。

綜上所論,司法改革應該對症下藥,以期藥到病除;切莫不對症而下錯藥,以致治絲益棼、病症加重。期盼當局發揮智慧面對、解決問題,實現公平正義之司法理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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