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予尹/禁止確診者投票 候選人可提選舉無效訴訟

我們想讓你知道…禁止確診者投票,涉及確診者憲法上民主參與權利的限制。

● 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中選會在11日發布新聞稿,標題為「中選會請國人配合防疫措施,投票日也勿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之行為,以免觸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確診者不得投票」的文字,但由於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4日以新聞稿形式所公告的指引,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日」,亦即居家照護確診者隔離滿5天後,如快篩陰性則無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快篩陽性應持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快篩陰性日,或至距離解除隔離日滿7日。換言之,中選會前揭新聞稿的訓令,與限制確診者不得投票的效果無異。

中選會、指揮中心繞過民主審議 剝奪確診者投票權

禁止確診者投票,涉及確診者憲法上民主參與權利的限制,具有高度重要性,站在權力分立的角度,當然應該保留給立法機關決定。然而,中選會、指揮中心卻透過新聞稿的方式,繞過民主的審議,作出了可能影響30萬人不能投票的決定,明顯的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確診者投票權 不符「必要且侵害最小」條件

其次,限制確診者不能投票,乃對人民政治性權利的干預,其合憲性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除非這項限制係基於追求極為重大的政府利益,且其手段限於「必要之最小限度」者,方得為之。在COVID-19確診者絕大多數並非重症,而政府業已著手進行各項解封措施的今日,實在難以想像不讓確診者投票,有任何重大的政府利益足以支持。更何況,即便為了將疫情控制於一定範圍之內,政府除了命確診者不得投票外,還有其他分流投票的方式可資採行,足徵限制確診者的投票權顯非達成管制目的「必要且最小侵害」的手段。

候選人有權提選舉無效訴訟 中選會可曾衡量法律風險?

 

▲依《選罷法》規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即構成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的要件。(圖/記者周宸亘攝)

依《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即構成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的要件。26日將舉行的地方選舉,除了不少縣市首長的選況激烈外,過去地方議員或村里長選舉,均不乏出現候選人間得票差距極為有限的案例。們不難想像在高張力的選戰後,以些微差距落敗的候選人,很可能會主張中選會限制確診者不得投票,其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而提起選舉訴訟。中選會在11日發布新聞稿前,不知是否衡量過這些法律風險?

中選會不該消極不作為 現在補救仍不遲

作為政府機關,中選會對於人民行使政治性基本權利的選舉行為,有義務積極促成。可惜的是,中選會在疫情發生迄今近3年來,未能吸取其他國家在疫情下辦理選務的經驗,喪失了提供確診者通訊投票等方式的法制規劃先機。但即便修法不及,中選會仍然可在投票所規劃區隔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的「防疫通道」動線,乃至於在各投票所內外擇定適當地點搭棚作為集合點,並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讓在規定時間內抵達集合點的確診者,成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尚未投票」的選舉人,並採取符合隔離目的作法,使確診者在非確診者投票時間結束後再進入投票所完成投票。

總之,中選會不但不該阻礙人民行使選舉權,更應以實現確診者的選舉權利為念。現在仍來得及進行分流相關規劃,中選會應儘速採取具體措施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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