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擬修《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引發各界熱議。(圖/CFP)
● 宋慶瑋/教育人員
近日熱搜新聞詞彙「父母懲戒權」,肇因於法務部擬修《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引發各界熱議。依據《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是國家律法賦予父母為了教養子女,得於必要範圍時,懲戒子女的權力。看似行之多年,天經地義之事,為何突然被提出要「被修法」,其背景與考量為何?又修法後,衍生的孩子教養問題該何去何從?在修法前是否有充分的討論空間?全都需要大家集思廣益。
法務部擬刪修父母懲戒權 盼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台灣雖非世界140餘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家之一,然本國仍立《兒童權利公約》,其第19條第1項「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此次,法務部欲修《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其念想即來自於《兒童權利公約》,以期與世界其他締約國共同成為文明國度。
不只生育、教學 培養孩子的良好品格更重要
若從《三字經》裡的「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談起。生育子女,若只知道養活他們,而不去教育,那是作父母的失職。老師教導學生,不只是知識、技藝的傳授,更重要的是教導學生做人處世的道理,使學生能夠與人相處融洽,做事有方法,活得健康愉快有意義。因此對於學生的要求一定要認真嚴格,不能偷懶怠惰,才能教出好學生。此來自於禮教的傳承,相信在華人社會甚至放諸四海皆準,此段《三字經》的道理無人不知、無人不曉。
▲《三字經》中提到生育子女,若只知道養活他們,而不去教育,是作父母的失職。(圖/CFP)
再從《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教養」指的就是將一個兒童培養成長成成人的過程,不同時代、不同族群、不同社經地位或有各種不同特性的人,其教養方式會有所不同。教養技巧當然會隨著人、環境、文化及時代而不同,若有良好教養技巧的父母就會稱為是「好的父母」。然而,好的父母須具備何種特質?恐怕也是很難說得準的!
在18歲成年以前,有許多的研究指出,青少年經歷了激烈的發育調整,包括在過程中,生理、認知、情感和社會都會發生變化,此時期有效地養育子女,父母須透徹了解這些發展的變化,並做出適當的處置。其中,對於不良行為的糾正,父母會採取懲戒的方式來進行導正,可說符合法、理、情。而中小學也訂定有「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以作為老師對學生進行偏差行為導正的依據。而今《民法》欲修定「父母懲戒權」,讓天下父母頓時緊張起來,擔心取消懲戒權後,父母如何管教孩子?這是絕大部分人的疑惑。
不反對修訂父母懲戒權 配套措施也要有
文明國家非常重視人權,尤其是對弱勢族群包括兒童人權,吾輩不反對修訂「父母懲戒權」,但更在乎如何修定,絕不能粗糙式的刪除了事,必須要有更多的「教養」機制,賦予父母有效控制與管理孩子的成長,孩子也能夠接受,這才是修法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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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不反對修定「父母懲戒權」,但絕不能粗糙式的刪除了事,必須要有更多的「教養」機制,賦予父母有效控制與管理孩子的成長,孩子也能夠接受,這才是修法最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