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財劃法的修正有失妥當,其救濟途徑是:政策辯論、立法協商 提請覆議、憲法訴訟,而不是由行政院長以拒絕副署,實質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圖/記者湯興漢攝)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近日自由時報刊載學者林佳和、前中央選委會主委陳英鈐主張,立法院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涉及「違憲增加預算」,因此支持行政院長以「不副署」方式加以阻擋,並援引憲法第七十條作為正當性基礎。此類說法,乍看似乎訴諸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實則在憲法解釋上犯下根本性錯誤:混淆「預算案」與「法律案」的憲法位階與功能,形同指鹿為馬,為行政濫權強行背書。
憲法第七十條規範的對象是「預算案」 不是「法律案」
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文字清楚、對象明確,其所限制者,乃立法院在審議「行政院提出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的修正權限。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國會在預算審查過程中,以政治討好方式恣意加碼支出,卻不需承擔行政執行與財政責任。
然而,《財政收支劃分法》是法律案,不是預算案。
法律案係就制度、權限與分配原則所為之一般性、抽象性規範;預算案則是就特定年度、特定項目、具體金額所為之財政計畫。兩者在憲法上有明白區分,不能因法律可能影響未來財政結構,就將其偷換概念為「預算增加」。
若僅因某法律修正「可能導致中央未來支出結構改變」,就視為違反第七十條,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
《年金制度改革相關法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幾乎無一不可能被行政機關指為「違憲增加支出」。如此一來,立法權的財政立法功能將被徹底掏空。
制度性財政分配 正是立法權的核心職權
《財政收支劃分法》所處理的,是中央與地方間財政權限與稅收分配的制度設計,其本質是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與權力分立問題,而非單年度預算技術問題。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及第十三章「基本國策」,本即授權立法者透過法律,建構合理的財政體制。若財劃法的修正有失妥當,其救濟途徑是:政策辯論、立法協商提請覆議、憲法訴訟。
而不是由行政院長以拒絕副署,實質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不副署」不是行政否決權 更不是法律審查權
我國憲法體制下,行政院長之副署權,係對總統職權行使負責的程序性設計,並非授予行政院對法律內容進行實質合憲審查或政治否決的權力。
將「不副署」操作為對抗立法院多數的工具,實際效果等同於:
行政權否決法律
少數政府對抗多數國會
行政凌駕立法之上
這不僅違背責任政治精神,更是對民主正當性的根本傷害!
▼我國憲法體制下,行政院長之副署權,係對總統職權行使負責的程序性設計,並非授予行政院對法律內容進行實質合憲審查或政治否決的權力。(圖/資料照)

所謂「責任政治」 不能只剩行政免責
部分學者援引釋字第二六四號、三九一號解釋,強調「誰花錢、誰負責」,卻刻意忽略另一個同等重要的命題:
誰制定制度,也必須向人民負責。
立法權本就負有設計財政制度、調整中央地方關係的憲政責任。若制度不良,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更換立法者;但若行政權動輒以「違憲」為由拒絕執行法律,卻不受即時民主制衡,真正失衡的,正是責任政治。
以學術之名為濫權鋪路 尤為可恥
學者本應澄清概念、捍衛憲政分際,而非在政治衝突中,刻意模糊「預算案」與「法律案」的界線,將明文憲法條文作擴張解釋,為行政權開闢憲法未授權的否決通道。
這不是學術爭議,而是憲政底線問題。
若今日可以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副署,明日是否也可為任何不合行政心意的法律,拒絕公布、不予執行?
結語 守憲法者不能先踐踏憲法
憲法第七十條寫得清清楚楚:限制的是「預算案」,不是「法律案」。任何將兩者混為一談的論述,都是對憲法文本的背叛!
在民主憲政秩序下,對抗可以存在,但不能違法;僵局可以發生,但不能靠濫權解決。
否則,真正被犧牲的,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整個憲政體制!
▼立法權本就負有設計財政制度、調整中央地方關係的憲政責任。若制度不良,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更換立法者;但若行政權動輒以「違憲」為由拒絕執行法律,卻不受即時民主制衡,真正失衡的,正是責任政治。(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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