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砲打小鳥 苦勸顏寬恒接受交保 檢察官淪政治服務

▲顏寬恒。(圖/記者許權毅攝)

▲顏寬恒質疑檢方政治操作,在他登記台中立委參選後,刻意用司法手段辦他。(圖/記者許權毅攝)

蕭昱婷/法律研究所學生

前立委顏寬恒出售沙鹿豪宅,台中地檢署認為涉及假交易偽造文書及竊佔國有地,諭令交重保1000萬元,顏寬恒自認清白、抗議司法不公,原打算拒保羈押,媒體報導檢察官花了一個多小時勸說顏寬恒接受交保。果真如此,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下令顏寬恒一千萬元交保,之後顏寬恒質疑政治操作拒絕交保,檢察官再勸說及說服被告接受交保,這種場景豈不荒謬?

拒絕交保的被告,顏寬恒不是第一人。2008年11月4日,當時的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涉及垃圾場收賄案,拒絕600萬元交保裁定,被收押後絕食抗議,10天後地檢署火速偵結起訴,蘇治芬無保釋放。其實是否為重罪,法律有「強制辯護」及「羈押要件」的明確規定,依法該羈押就羈押,該交保就交保,交保金額當然要符合比例原則。

檢方辦案動機令人質疑

媒體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顏寬恒案涉犯偽造文書和竊佔罪,按照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法定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竊佔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務上,這種竊佔國土違建的案子,對比金融犯罪和貪汙罪,不僅法定刑不重,惡性程度也很小,檢察官在偵查時,不但不會大動作搜索,更不會裁定重保,這次檢察官下令1000萬元重保,前所未見,辦案動機令人懷疑。

這種案子即使檢方起訴,到了法院審理,就算偽造文書或竊佔罪名成立,因為侵害法益不大,通常法官考量被告前科、犯案危害程度,多會有從輕量刑的機會,判刑通常不重。

檢察官下令千萬元交保,一般來說,重罪案件才有可能,也就是涉犯罪名是法定刑要五年以上的罪,但是顏寬恒的案子,偽造文書和竊佔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不是重罪,檢察官何以能下令一千萬元交保,法律依據何在?

▲▼顏寬恒沙鹿豪宅易主 莊園現況曝光:出入口封了!。(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顏寬恒沙鹿房子已經賣出。(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利用偵查手段行政治報復

媒體報導顏寬恒辯稱,違建已拆除,且房子早已賣出,已提供房屋買賣合約、匯款金流、合法標租國有土地、繳足租金的資料,證明未違法。偽造文書和竊佔罪並非重罪案件,而被告又已提出相關證據,檢察官卻執意下令顏寬恒一千萬元交保,且偵辦及交重保的時間又落在顏寬恒決定領表參選立委的數天後,不得不讓人懷疑檢方利用司法手段作政治報復,也難怪被告會質疑司法不公,不符比例原則,甚且抗議交保。

媒體報導顏寬恒原本鐵了心不交保,要無保收押,幾經波折顧念父親健康,才同意辦理交保。顏寬恒說,承辦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一直勸他接受交保,這種場景放在號稱民主法治國家,豈不荒謬?依法該羈押就羈押,該交保就交保,怎麼會有做出交保裁定的檢察官,苦勸被告接受交保的情形?難道檢察官身負重任要對上面交代嗎?還是檢察官進退失據,法律對於羈押、交保、重罪的相關規定不清楚嗎?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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