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被指涉嫌教唆偽證 應用顯微鏡檢視大法官廉潔

我們想讓你知道…律師教唆、指導、同意容任偽證之禁止,不會因國別或訴訟制度不同而有異,且容許律師與證人接觸,不等於容許串證及偽證。

▲ 總統府上月30日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但提名人之一的尤伯祥遭指控涉嫌教唆偽證。(圖/記者屠惠剛攝)

● 姜世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關於律師得與證人接觸之許可性,已經律師倫理規範明定。但是應注意:律師接觸證人,為了解證人與待證事實的接近性、作證意願等相關事項,是一回事;為確認證人對各可能相關事實之提問,將依其經歴為如何之回答,是一回事;為教唆證人違背自己之經歷、或虛構經歷、或配合其他證人的不實證詞,而為有利於委任人的證詞,又是一回事!

律師教唆、指導、同意容任偽證之禁止,不會因國別或訴訟制度不同而有異,而且容許律師與證人接觸,不等於容許串證及偽證,不能混淆。

在本件,被提名人遭到法官及檢察官指摘涉嫌偽證。值得重視。

值得提醒的是,大法官的公信是一國憲政穩固之基礎,任何司改志士應該都不會想要讓司法冒不明不白的被釘上恥辱柱的風險。查明釐清才是法律人的基本風格。

如果法官的廉潔不希望人民質疑,要用放大鏡檢視;那大法官的廉潔,因握有凌駕民意國會的權力,已經接近神的權柄,就用顯微鏡來檢視吧?

究竟被提名人有沒有踏越紅線,查一查、辯論一下,應該就可明白。該還清白的就還清白!有過錯的,就選擇自己該做的吧!

另外,對於事實認定,要注意倫理學之非行認定的證明度,係高於優勢證據(大於50%),但小於超越合理懷疑(大於等於約95%)之蓋然性(=明白而具說服性),在審查高度廉正性要求的大法官適格性,在證明標準上,更可能有適度降低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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