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大法官。(圖/翻攝司法院官方網站)
● 詹順貴/律師
相信絕大部分台灣公民都很清楚,藍白立委聯手於12月20日通過未來憲法法庭,任何釋憲案判決及暫時處分至少需有10人參與評議,而且有9人同意才能做違憲宣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惡案,緊接著在同月24日的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投票封殺,企圖讓大法官員額因不足10人而無法有效運作,目的完全是為了報復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5日作成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將藍白聯手於同年5月2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擴權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宣告違憲。
隨中共起舞的國民黨 與貪念仇恨加身的民眾黨
國民黨早已被中國共產黨滲透操控,仰其鼻息;民眾黨則因自已被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起訴的柯文哲與貪念權位、背棄初衷的黃國昌對民進黨的仇恨,只為掣肘民進黨,甘願奴從國民黨,自毀第三勢力長城。
絲毫不以台灣民主自由與人民福祉為念,因而在上述過程,藍白兩黨為了報復、為了效忠中國共產黨、為了仇恨,不惜讓台灣民主憲政的最後守護牆與捍衛人民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憲法法庭宣告法律、法院判決或政黨違憲的功能直接癱瘓。
因而目前輿論最關切、於憲政體制運作上最重要的問題,是面對立法院已三讀同過的上述《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僅剩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是否還能繼續運作,行使憲法第78條所定「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所定「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等權力?如還能行使,應如何合法有效行使?有無涉己利益的迴避事由?執政黨應採取如何的補救措施,協助憲法法庭能繼續合法有效運作?
至於在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上雖然出現民眾黨對其中之一的劉靜怡教授投下同意票的插曲,但因國民黨直接全面封殺7位大法官提名人,此時縱使民進黨對劉靜怡投下同意票,大法官員額也僅增為9名,依上述新修惡通過的規定,仍無法滿足需有至少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的規定門檻,憲法法庭所需面對與克服的情況並未改變。
▼國民黨強勢通過《憲訴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提起憲法訴訟與暫時處分之必要
首先是筆者多次一再強調的,因執政而責無旁貸的民進黨立委,此時的身分是少數不同意如此修法的立委,必須在《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公告生效後,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擴權條文釋憲模式,立即提起憲法訴訟並聲請暫時處分,讓《憲法訴訟法》的修惡條文成為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標的,而非束縛憲法法庭運作的規範。
如此一來,目前現有8名大法官便可依原本《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運作,亦即無論宣告合憲或違憲,只要「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合法作出有效判決。至於聲請案件的受理,同法第32條第2項也是規定相同比例;另外暫時處分的裁定,依第31條規定,原則上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至於總統府已公開表示將在2個月內再次補提名,固然是為讓憲法法庭得以滿額正常運作(與合法有效運作是不同概念),但此與判斷上述《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有無立法權侵蝕司法權、有無違憲仍屬不同層次問題,應區別以觀。更何況經歷此次原本7名大法官提名人被立法院(尤其藍白兩黨)如此羞辱,是否還有優秀的學者、法官或律師樂意接受提名?縱使總統府提得出人選,由藍白主導的立院為繼續報復憲法法庭,會否再度封殺,使其無法正常運作?在在皆是疑問。
其次,也最關鍵的是,於少數不同意立委將釋憲的球做起來後,現有8名大法官必須體認自己是守護台灣民主憲政的最後城池,也是捍衛人民基本權的最後防線,沒有瞻前顧後的權利,只能、也一定要勇於接球,直接受理並快速審理、判決。
否則,無論外界如何努力都將緩不濟急甚至徒勞,現任8名大法官如一直束手,乃至直接棄守自己權責,反將成為成就藍白毀憲亂政的沉默幫兇,不可不慎。
現有大法官 必須扛起護憲之責
從行憲開始,一直到195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前,大法官依據司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來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作為佐證,期待在沒有如外國立法例有相關防止由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無法運作的配套措施下,由現有8名大法官承擔守護憲法的責任,「將《憲法訴訟法》的合憲性作為先決問題,即使在沒有聲請(釋憲)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審查其合憲性」,於主動審查後將《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宣告違憲無效。
最後是大法官自己審查憲法法庭運作程序事項的《憲法訴訟法》,有無應利益迴避問題?其實提出此問題的學者是故意混淆視聽。對於個別大法官有無應迴避事由,現行《憲法訴訟法》第9至13條已定有明文,而審查屬法律位階的《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是否違憲,不僅完全與《憲法訴訟法》第9條規定的事項無關,而且是為讓憲法法庭得以合法有效運作,發揮守護憲政的重大公益功能,根本與涉己利益完全無關,也不屬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況。
大法官釋字601號即是護憲之舉
事實上,早在2005年7月22日,當時大法官即作出第601號解釋,將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預算之舉宣告違憲,要說涉己利益,立法院有無權力刪除大法官專業加給,可說是道地的涉己利益,但大法官如無法進行違憲審查,還有誰能?如無人能審查制衡,立法權豈非即可為所欲為?
此號解釋認為大法官也是憲法第80條所定的法官,「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170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該號解釋的起因背景,是大法官在2004年底做成釋字585號,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大部分條文宣告違憲,引發當時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不滿,以「大法官不是法官」為由,刪除當時大法官每月9萬多元的「司法專業加給」,民進黨立委聲請釋憲,才由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01號解釋。
依「舉重明輕」原則,如果大法官針對涉己的司法專業加給被刪除,都能守住憲法規定作出解釋,相較之下,針對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惡條文,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為了民主憲政、為了人民基本權,更沒有不受理審查的迴避空間。
正如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發聲明「立法委員所提出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條文修正案,將造成憲法法庭實質停擺及癱瘓的結果,而此結果將造成憲法爭議無法解決、人民基本權利維護的需求遭實質剝奪,已嚴重動搖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
社會輿論普遍希望憲法法庭不僅不宜憂讒畏譏,反應勇於任事,堅定做守護台灣民主憲政與捍衛人民基本權的中流砥柱。這不僅是筆者的呼籲,相信也是絕大多數人民的期待,更是身為大法官的職責與義務!
▼社會輿論普遍希望憲法法庭不僅不宜憂讒畏譏,反應勇於任事,堅定做守護台灣民主憲政與捍衛人民基本權的中流砥柱。(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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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社會輿論普遍希望憲法法庭不僅不宜憂讒畏譏,反應勇於任事,堅定做守護台灣民主憲政與捍衛人民基本權的中流砥柱。這不僅是筆者的呼籲,相信也是絕大多數人民的期待,更是身為大法官的職責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