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字第12號判決 人命關天卻死無對證的審判困境

我們想讓你知道…憲判12號判決的黃昭元與謝銘洋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寫下:「與釋字第582號解釋相比,本判決之採合憲限縮解釋,無異是雲淡風輕、不著痕跡地將此一程序救濟之門輕輕關上。」

▲▼憲法法庭審理誹謗罪違憲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憲判字第12號判決引發爭議。(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 蘇友辰/中華人權協會

憲法法庭在今(2023)年8月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以合憲限縮解釋的方式,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及第3款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的範圍內合憲,從而認可「死亡」及「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未到庭證人於警詢所為審判外陳述,得為證據。

對此,大律師李念祖以《用發現真實來否定公平審判與無罪推定?》一文投書媒體,抨擊憲法法庭上開判決對於違憲的法律不吝以合憲性解釋曲意維護,更點出背後原因在於一旦下了「合憲」結論,就不必交待聲請人如何尋求重審以補正程序,果然一語中的,頗發人深省。

值得注意的是,黃昭元與謝銘洋兩位大法官在本判決提出不同意見,認為「人命關天」,應思考死刑案件是否應進一步限縮傳聞證據之例外容許要件。按本判決共有五位聲請人,其中王信福及沈鴻霖均被判死刑,但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不僅包括其他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且各該共同被告也都已執行死刑而身亡。

不同意見書指出,實務上共同被告為求卸責、拖延偵查及審判、挾怨報復、受執法者不當或刑求影響,而蓄意為錯誤陳述、指認的情形,時有所聞。是否應繼續採取一樣寬鬆的標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恐有檢討並修正的必要。尤其是死刑案件主要證據的證明力,理應高於「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甚至可以考慮就死刑案件,更徹底的排除傳聞證據的適用,以免造成不可回復之人命損失。

▲▼第19屆台北電影節紀錄片入圍名單,《黑熊森林》、《徐自強的練習題》、《你找什麼?》、《曼菲 Man Fei》、《MATA-影像之初》、《逐風少年》、《日常對話》、《媽媽和宗憲》、《建設未完成》、《灣生畫家-立石鐵臣》。(圖/台北電影節提供)

▲涉及黃春樹命案的徐自強,因同案另兩名共犯謊稱徐自強共犯。然兩人在更3審定讞之後,推翻過去自白,改稱說為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以延後執行槍決,故謊稱徐自強為共犯。徐自強歷經21年訴訟,8次遭判處死刑定讞、2次無期徒刑,並歷經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2016年最高法院判決徐自強無罪定讞。(圖/台北電影節提供)

與釋字第582號解釋相比 憲判12號判決無異雲淡風清關上救濟之門

反觀同樣涉及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的釋字第582號解釋,則是採取違憲宣告方式,從而使該號解釋聲請人徐自強得以經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獲重新審理的機會。前舉黃昭元與謝銘洋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更寫下心中最深沈的體悟,認為:「與釋字第582號解釋相比,本判決之採合憲限縮解釋,無異是雲淡風輕、不著痕跡地將此一程序救濟之門輕輕關上,對於聲請人及違憲審查之救濟功能而言,實在都是不可承受之輕輕放下。」云云,古聖賢求其生慎刑之意溢於言表,格外令人動容。

然而,本次判決對於聲請人王信福及沈鴻霖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未區別死者之死亡是否因國家權力所造成」的違憲指摘,並未有進一步說明。此外,大法官詹森林和林俊益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系爭規定所稱「被告以外之人死亡」,應排除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情形。否則,國家如一方面對同案共同被告執行死刑,另一方面又以該死者生前的警詢陳述為證據,「不啻國家可利用其公權力決定是否給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被告防禦權,將完全崩潰,公平審判之憲法原則,亦必蕩然無存。」

以本判決中「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案為例,他在1990年間捲入開槍殺警案,被控是提供凶槍的主嫌,在逃亡大陸十多年後返台被捕。不過,槍手陳榮傑早在1992年遭判死刑槍決,而法院判決認定王信福有罪的證據就是開槍者的自白。這點跟筆者過去協力共同救援平反成功的蘇建和等三死囚案如出一轍,即真凶已被國家執行槍決死亡,被指證的人即「死無對證」。

猶記得,發生在1991年3月汐止吳姓夫婦雙屍命案,警方依據現場搜尋到的指紋比對結果,在同年8月逮捕當時服役於海軍陸戰隊上兵王文孝,王某自始承認持一把菜刀行竊殺人,自白一人犯案,並堅稱沒有共犯存在。如佐以扣案一把兇刀、一枚血指紋,兇宅臥房門口也只有一種血腳印,一人犯案極為明顯。但警方不相信一人可以造成死者兩人七十九處刀傷(王文孝平時有服用安毒的情形),在屈打成招之後,即被迫供稱當天夜晚曾經一度聚會的三位包括其胞弟王文忠的同學、鄰居共同參與。警方即據以逮捕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三人後,嚴刑逼供取得自白,而後一連串的枉法裁判就這樣形成。

王文孝、王文忠當時因現役軍人身分依軍法審判,僅歷時5個月即判決確定,王文孝被判決死刑,隨即執行槍決,留下王文忠一人活口,認定他在樓下把風,但也一直喊冤。王文孝的伏法之快,讓其他被告們錯失彼此詰問對質,以釐清真相的機會。在死無對證情況之下,蘇建和等三人的死罪判決仍以王文孝在警詢所為不利己之供述為據,幾乎把他們拖入鬼門關出不來。所幸歷經生死纏訟21年後,王文孝等警詢不實供詞被排除,三人終獲得清白,重見天日!

至於該如何避免「死無對證」的審判困境再度重演?上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特別指出:「法院在判處死刑及法務部在執行死刑之前,應盡可能確保被告就該警詢陳述有對質及詰問之機會。」例如法院縱使決定對本案被告判處死刑,如有可能,在該其他被告尚未經審判確定前,應盡量延後審理程序。判處死刑確定後,死刑執行機關若知悉仍有其他被告未經審判確定的情形,則應盡量延後執行,以免鑄成冤獄,錯殺無辜!建議司法當局如能將此項德意在《刑事訴訟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增列修訂,當更具法規範的拘束力,以解決現行法庭審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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