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敏/還給受刑人投票權 民主法治更進一步

我們想讓你知道…一方面看著各界都不斷地號召全民踴躍投票,一方面又看到限制收容人的投票權,這實在很挑戰我們對所謂「法治」、「自由」、「民主」、「人權」台灣的想像。

投票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 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申請2024年總統大選可以在監獄投票。(圖/達志示意圖)

●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2005年《刑法》大修正,其中包括了設立三振條款、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從15年提高到25年、廢除連續犯,改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等,都是重大的刑事政策改變。然而,與此同時,《刑法》第36條也刪除了褫奪公權者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原第三項)。立法理由是這麼寫的: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回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只有規範基本選舉權人的普遍資格,居住六個月以上、年滿20歲。

這毋寧是值得要大加肯定的修法,將原本因入監而喪失的所有權利(尤其是基礎的社福身分等),保留了因考量「再社會化」且認為投票對台灣人來說是很重要的公民教育,而讓褫奪公權的收容人(但不是每個收容人都有收到褫奪公權的從刑宣判)仍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可是,在2005年後的這17年來,發生了什麼事情?有任何收容人投下任何一張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票嗎?

答案是,「沒有」!

沒有事前法律禁止,沒有事中無法執行(有的也是想起來就很麻煩的這個那個),為什麼收容人的投票權在開放了17年之後(精準地說是多於此,並不是每個收容人都被褫奪公權了),依然沒有任何一個收容人投下任何一張票呢?

法感情?社會觀感?

▲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圖/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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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法感情?誰的社會觀感?

監所關注小組在去年7月15日的《監行法》兩週年記者會上公開邀集監所收容人主動請求參與台灣史上第一次的《憲法修正案》(18歲投票權)公民複決案投票,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內,我們收到了2,526份來自台灣51個監所內31個監所(包括明陽中學)的請求書,其中有408位戶籍就設在監所內(沒有不在籍投票的問題)。同時在正式詢問過中選會後,確認只要沒有宣告監護處分、年滿20歲、在台灣居住了6個月以上,就是有投票權,而且會被編入「投票權人」裡。

一方面我們看著各黨各派包括中選會都不斷地號召出來投票,但一方面又看到限制被列入投票權人卻無法投票的約5萬人的收容人無法投票,這實在很挑戰我們對所謂「法治」、「自由」、「民主」、「人權」台灣的想像。

在收到同學們的投票請求書後,我們開始考量如何往前推進。為了符合司法程序的「程式」,並尋求外界支援,小組在友善的律師朋友建議下,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探詢合作的可能,並非常感謝得到法扶律師們慷慨地支援!另外我們也先擇定台北監獄和看守所簽過請求書且戶籍在監所的收容人們,願意擔任我們的第一波當事人。我們一一去接見說明,一一地請求同意,也請當事人若是因此遇到什麼處遇上(例如假釋申請)的艱困,請務必跟我們說。很開心地,當事人們都願意作為第一波的原因當事人,作為暫定執行假處分和訴願的當事人之一。

請容我提供一些當事人在去年七、八月間,遞來請求書時附上信件,讓我們提醒大家,台灣做為亞洲的第一名老牌民主國家,投票可以改變什麼。

這可不就是我們期待所有國民能夠擁有的獨立思考,包括曾經犯過錯的人?小組持續接受收容人請願書,也持續接受授權小組成立司法救濟的委託書。無論是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抑或戒護投票,都與修法無關。或至少,2024年讓收容人投下第一張選舉票。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監所關注小組。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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