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因公僕搞烏龍而受災殃,往往得奔波數回才能自證清白。(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授權提供)
● 王琳琳/自由撰稿人
公僕搞烏龍,人民受災殃,但可知這樣天上掉下的禍事,可能是讓人奔波數回才能自證清白,也可能平白無辜的引來10年的纏訟。
近日新北市一名張姓婦人多年前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搞烏龍,無辜遭控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並遭判刑定讞,官司纏訟10年才終獲無罪。但遺憾的是,犯錯之人不僅沒有絲毫歉意,甚至藉由官官相護,拖延超過10年懲戒時效,讓被害人卑微到連「遲到的正義」都落空。
筆者納悶,何等的無妄之災,竟要花10年才得以平反?了解箇中公僕一錯再錯不管人民死活的心態,著實令人心寒。2007年9月26日傍晚6時許,一名朱姓婦人行經台北市公館商圈巷口時遭機車撞倒,肇事者隨即逃逸。時任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楊福財誤把車牌「DMX」寫成「DNX」,張婦因而遭誤認為肇事者,此乃錯一。
同局偵查佐陳一瑋未將有利張婦之通聯紀錄移送檢察官,導致錯誤起訴及定罪,此乃錯二。
無辜張婦遭定罪後,失職員警與他們的主管,竟沒有積極地更正錯誤,而張婦因而持續纏訟,此乃錯三。
監察院在2017年8月函請警政署督促北市警在10年懲戒期滿前移送相關失職人員,但換來的是「未察基層員警之違失」、「相關人員於處理過程,尚無不當,不移送懲戒」回應,北市警硬拗無違失,未且送懲戒,導致拖過10年懲戒時效,此乃錯四。
監察院對北市警相關人員的糾正毫無作用,讓公僕們在犯錯後可以互相關照,拖著拖著就超過10年懲誡期,足見台灣監察制度的有名無實,此乃錯五。
▲ 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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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案件,監察院2002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中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項重大糾正,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將此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並確定起訴書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技術性拖延近,至今28年毫無作為。
監察院每年約有1萬4千件的陳情案件,想想,受監委介入調查的案子尚且如此,遑論其他更多受冤、受欺負的人呢?因為受冤而打官司10年、20年的辛苦與折磨,全然得不到官員的同理心。嗚呼!台灣公僕們有錯不改、有罪不罰,人民連基本的權利與正義都得不到,還喊甚麼轉型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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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公僕們有錯不改、有罪不罰,人民連基本的權利與正義都得不到,還喊甚麼轉型正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