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醫穴位減重的爭議不斷,消基會呼籲政府衛生相關單位先主動管制誇大的醫療廣告,避免誤導民眾將醫療減重視為一般減重而引發糾紛。(圖片/消基會提供)
● 尤英夫/律師
今年十一月三日憲法法庭做了一件立即生效影響全民健康的重要判決---大法官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師可以為醫療廣告。
案件起源於醫美診所負責人黃院長醫師的臉書粉絲專頁於104年10 月間,刊登「在我們使用P R P(高濃度血小板血漿)修復皮膚老化與凹陷,早已是家常便飯。許多禿頭,掉髮的 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 多合一療法。…」等内容之文章,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處罰鍰伍萬元。黃醫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在審理時,產生違憲的疑慮而在107年6月4日向大法官提出聲請釋憲。
▲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圖/司法院提供)
一般來說,醫師、 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具有高度專業性,如有刊登廣告會被驗證廣告是否屬實, 有無虛偽誇張等情事,國家為確保民眾權益,當然得就他們的廣告,施以較其他商業言論嚴格的規範。或者由國家授權他們公會去規範是否可以登廣告以及廣告的內容。其實民國32年制定醫師法時候,也沒有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直到民國75年制定醫療法才說「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理由是「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造成管理上適用之困難( 因為醫師法同時修正,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
在憲法法庭判決之後,醫師雖然可以為廣告,提 供 病 患 充 分 醫 療 資 訊 。但也不是可以天花亂墜為所欲為,因為還有醫療法專章規範醫療廣告。除此之外,還有消保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不可不慎。
最後一定要提的是,吳法官的聲請釋憲書有二十頁共一萬三千多字 .顯然花了很多時間撰寫,盡心盡力,令人感佩與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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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憲法法庭判決之後,醫師雖然可以為廣告,提 供 病 患 充 分 醫 療 資 訊 。但也不是可以天花亂墜為所欲為,因為還有醫療法專章規範醫療廣告。除此之外,還有消保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