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某國中一名國三男學生2去年聖誕節遭到另名同年級學生持彈簧刀割頸,隔天晚間宣告不治,引起社會熱議。(圖/ETtoday資料照)
● 西區老二/台大法律碩士
對於新北市國中生殺害同學事件,被害人的老師在臉書發表追悼文表示:「其實很想要大吼說這世界究竟是怎麼了,開始質疑很多的法條規章究竟是伸張了正義還是保護加害者,我對教學的使命開始困惑存疑,還有這一切的一切到底有沒有意義。我知道多說無益,但一條年輕的生命這樣莫名其妙地走了。」
校園凶殺案喚起眾人的回憶與憤怒
是的,很多人都想問,這世界究竟是怎麼了,記者戴志揚的著作《誰讓青春沒有明天:揪出孩子身邊,虎視眈眈的犯罪陷阱》會在近期衝上博客來暢銷書排行榜,可見許多家長、老師和同學們都十分擔憂,這樣的校園案件會不會再度發生。
這個犯罪現場離我們如此之近,我們每個人都當過學生,多數也會有孩子進入校園,在那個還沒有足夠能力保護自己的年紀,面對與惡的距離,特別令人憤怒與恐懼。輿論怒火燒向執政黨所承諾的社會安全網成效,以及過去曾主張不該任意搜查學生書包的民進黨立委范雲。似乎只要學校能夠隨機檢查學生的書包,這個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 立委范雲曾批評學校檢查學生行李是校園權威的展現。而在去年2月台中某高中發生學生不堪師長霸凌而輕生的憾事後,也一度引發是否該搜學生書包的討論。(圖/資料照)
分享一個我自身國中時期的經驗。由於擔任班長,曾在全校同學到操場參加朝會時,被訓導處召集充當糾察隊,前往國三教室協助「秘密檢查」書包與抽屜。有趣的是,各班級分為A、B組,也就是俗稱的升學班(好班)和放牛班(壞班),搜索範圍僅限B組班,凡是違禁品都要被沒收,如香菸、打火機、刀械、漫畫、隨身聽等等。對於被指派這樣的任務,當時國一的我感到很不舒服,那不只是當「抓耙仔」的不愉快,也來自於為什麼不能在學校看漫畫、聽音樂(是的,搜到最多的就是漫畫)?為什麼「好班」就不會被搜?即使你是「好班」,會不會哪天不知不覺也被搜了?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對好、壞同學的區分 完全無助於解決問題
在前述《誰讓青春沒有明天》那本書裡有一章〈別忽視「偏心」引發的殺機〉,好班、壞班的差別待遇與標籤化,是赤裸裸的「偏心」。這就像盧梭所說的:「假如把我像壞蛋一樣的毒打,就無異承認我有做壞事的權利。」也許,有些孩子心裡也是這麼想的吧?
教育團體呼籲教育部要檢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其中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是這樣規定的:「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我加了雙引號的「或」和「得」,表示這規定和以前我被叫去搜書包差不了多少,只需要除了訓導主任以外,多一個老師在現場看,被搜學生不在場也不違反規定,至於只搜「壞班」,算不算是對攜帶違禁品可能性的「合理懷疑」?(X)
▲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遞交「校園不安全」抗議書,要求政府鬆綁教師管教權,並檢討現行保護管束審定、輔導與中介機制。(圖/記者許敏溶攝)
也許真正令師長卻步的,不是我不能搜書包了是要怎麼教小孩,而是被提起訴訟,甚至被報復的風險。就後者而言,標籤化所謂的「壞學生」無助於降低、反而是增加風險,特別是在這起國中生殺害同學案中,媒體(幾乎是與黑社會洗腦未成年人口徑一致的)不斷告訴社會大眾,未成年人犯罪判很輕、不會留下前科等等,也就在這樣的資訊傳播下,造成了此案行兇者「乾哥」和涉嫌教唆的「乾妹」的錯誤認知。
錯誤的認知致使少年重犯一輩子受累
事實上,2010年犯下「翁奇楠槍擊命案」的未成年廖姓受刑人,就如此被利用來當槍手,遭判處30年有期徒刑,至今仍在監獄服刑;那對乾哥乾妹恐怕不知道,殺人有可能被關13年以上,且成年後刑期會從名為「中學」的少年監獄移監到普通監獄執行,而比前科更「前科」的是,一旦成年後,媒體是不會再替你打上馬賽克的。
至於教師的管教權,許多人認為隨著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對校園內「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消,承認中小學生包括訴訟權等憲法權利及一般法律上權利而受到限制,將動輒得咎,面臨被司法訴究的風險。釋字第784號解釋在解釋理由書第九段對此做了說明:
「至學校…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 讓教育現場困惑的是,干預到什麼程度才算輕微?(圖/記者崔至雲攝)
讓教育現場困惑的是,我怎麼知道干預到什麼程度算輕微?我怎麼知道法官會如何評價我對學生的管教行為?是的,不只是孩子,大人也需要正確的法律觀念,而當你面對法律不知所措時,你需要一個律師。或許一個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參考美國,建立「教育律師」(education lawyers)制度。
亟須教育律師上場
在美國,也有多如牛毛的聯邦教育法規、州教育法規,如同我國有中央教育部、各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教育法規,而教育律師的訓練,即熟悉教育法規,乃至具有相關工作背景,如社工或第一線教師出身,了解教育現場實況及其遭遇的困難者。教育律師的工作,涵蓋參與政府教育法規的立法、協助檢視校規合法性、擬定或修正校方各公私法上契約、在學校對學生採取干預作為(如處罰或檢查隨身物品、抽屜與宿舍等)在場見證以解釋法規並確定其合法性,在教師或學校面臨訴訟時,作為合法主張權利的代表(後盾)。
因此,教育律師就如企業所聘請的法律顧問,也可由教育部研擬編列預算補助。社會在進步中,愈來愈重視學生權益幾乎是文明國家必然的趨勢,對於此案,教育改革不是走回頭路,以為把法律的介入拿掉就可以解決;相反的,或許真正的解決之道是需要更多法律的介入,給學生更多法治教育,給教師一個合法、安全的執教環境,才是保障校園師生安全的重中之重。
▲ 教育改革不是走回頭路,以為把法律的介入拿掉就可以解決;相反的,或許真正的解決之道是需要更多法律的介入。(圖/視覺中國)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教育改革不是走回頭路,以為把法律的介入拿掉就可以解決;相反的,或許真正的解決之道是要更多法律的介入,給學生更多法治教育,給教師一個安全的執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