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司法改革是新總統的老議題

我們想讓你知道…以筆者從事基層司法實務工作的體驗、觀察,建議: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裁判書類的簡化、「合議制」、「審級制」應予落實、死刑宜慎不宜廢、國民法官制應予終止。

 

▲ 1943年1月11日,中國與美國和英國等國聯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後,中國司法才得完全獨立,政府自此將1月11日訂為司法節。(圖/pixabay)

● 許文彬/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

1月11日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再過兩天適逢中華民國總統大選的投票日;值此重要時會,盼望新任總統也能關注司法改革的國家政策,重視全民司法人權之維護,以期實現毋枉毋縱、公平正義的理想目標。

茲以筆者從事基層司法實務工作逾半世紀的體驗、觀察,就此議題提供建言:

一、 司法人員的養成教育,除了專業法律知識之外,也應積極從事人文素養的陶冶。例如:古聖先賢的哲理篇章,當代宗教領袖的佳言啟發。期盼司法官學院培養出術德兼修的執法人品,以提升司法正能量。

二、 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裁判書類的簡化。目前實務運作上,法院審理程序太過冗長,製作裁判書的格式太過繁瑣,以致浪費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的人力負擔。至於證人的交互詰問,並無實質之必要,應可回歸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刑事訴訟程序機制。

三、 「合議制」、「審級制」應予落實,以資強化裁判品質。目前審判體制上,有一、二審程序的三位法官合議,以及三審程序的五位法官合議。然而,實際運作上,除審判長法官、受命法官之外,陪席法官往往只是形式上在裁判書簽名而已。今後應要求陪席法官也要實質參與審議、判斷。至於二審、三審的體制,也要做到「上級審」確實導正「下級審」之裁判效能。

▲ 「合議制」、「審級制」應予落實,以資強化裁判品質。(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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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死刑宜慎不宜廢。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從而可見,針對「最嚴重之罪行」,法院還是可以判死刑的。至於什麼樣的犯行才符合這個要件,自應本諸公平正義的法制本旨加以認定。因此,對於最嚴重之罪行,法院該判死刑就判死刑!至於死刑判決確定案件,若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終結仍未變更者,該執行就應執行。

五、 司法當局對於執法者須獎優、懲劣。除了減輕其工作負擔,增加人力、改善福利之外;優秀者,應予獎勵,包括:職等之升遷、薪資之提高。例如:冤案之再審、非常上訴的正確平反,承審法官應獲獎賞。至於裁判若違情悖理,客觀上顯然有誤者,則應予以懲罰。

六、 《國民法官法》的施行,爭議太多,且成效不彰,應予終止。此制甫於去年年初開始運作,國家司法資源耗費甚多人力、物力,卻無預期績效可言!況且,我國刑事法制既採「罪刑法定原則」,從而「路人甲」豈可坐上法檯審案?而現行的職業法官們,難道就不是「國民」嗎?足見此新制於法、於理殊有可議,不宜實施,否則恐將損及國家憲政法制之尊嚴。

▲ 國民法官制甫於去年年初開始運作,但成效不彰,無預期績效可言!(圖/記者白珈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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