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何展旭/閣揆須向新國會總辭 總統慰留是違憲私相授受

我們想讓你知道…總統批准行政院院長的「義務性辭職」,雖然只是總統唾手可為的小事,卻是履行憲法職責、彰顯民主政治,凸顯「法治」而非「人治」的一大步,豈能輕忽?

▲▼陳建仁聯訪 立法院臨時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 新國會2月1日上路,行政院長陳建仁依憲政慣例率內閣總辭。(圖/資料照片)

● 高思博/國政基金會董事兼內政法制組召集人
● 何展旭/國政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2024大選落幕,新國會即將於2月1日上路。據報載,行政院院長陳建仁依憲政慣例率內閣總辭,行政院院會已通過內閣總辭案,並呈請總統鑒核。惟總統以「穩定政局」為由,批示慰留陳內閣。然而此舉不僅無視選後丕變的民意趨向,更是違悖民主精神的違憲舉措。

內閣何時總辭?除憲法第57條及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立法院未通過覆議案,或通過不信任案外,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然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號及第419號解釋,確立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應提出「義務性辭職」,以及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禮貌性辭職」。因而不論在新國會或新總統就任時,行政院院長均須向總統提出總辭,只是兩者辭職之性質不同。

所謂「義務性辭職」,係指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行政院院長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種辭職乃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禮貌性辭職」,則指國家元首更迭,內閣向新就任元首提出辭職之謂。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於「義務性辭職」,因係行政院院長履行其憲法上義務,「總統自無不予批准之理」。至於「禮貌性辭職」,因非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總統自可盱衡國家政治情勢及其他情況,為適當之處理,包括核准辭職、退回辭呈或批示留任等」。

自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院長之任命,雖無須再經由立法院同意,然而憲法第57條及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權力分立、責任政治之精神,並未更動。且其後作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亦重申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此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憲法雖迭經增修而並無變更。由此觀之,國會改選或新總統就任,行政院院長應為之「義務性辭職」或「禮貌性辭職」,亦不因行政院院長不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而有所變更。

從1998年立委選舉之後,歷任行政院院長均會於新國會組成前,依照「憲政慣例」提出總辭,然而總統的處置卻未必完全符合憲法精神,例如2020年大選後的兩次內閣總辭,總統均是以慰留方式處理。如此一來,將行政院院長的「義務性辭職」,變更為「禮貌性辭職」,無異是總統的擴權之舉。且不論總統是否有意或無意藉此將憲政體制朝總統制傾斜,此舉將破壞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憲政精神,所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豈非形同具文?

或許有人會說,蔡英文總統即將卸任,520新總統就任後內閣還須總辭,現在總辭不是多此一舉?何況總統若再任命陳建仁組閣,豈不是與慰留效果一樣?然而總統批准行政院院長之「義務性辭職」,既是憲法上的義務,又怎可因政治上現實,即可將之視為草芥而便宜行事,甚而斲傷憲政體制?況且總統若認為有「穩定政局」之必要,亦可批准辭職後再任命,此並非無前例可循,例如1998年的蕭萬長。內閣及2012年的陳冲內閣。即使是批准辭職另行任命組成看守內閣,亦有2016年的張善政內閣之例。

總統批准行政院院長的「義務性辭職」,雖然只是總統唾手可為的小事,卻是履行憲法職責、彰顯民主政治,凸顯「法治」而非「人治」的一大步,豈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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