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姿茜/律師
過年在家看個《甄嬛傳》都不得安寧,居然看到新聞上接連爆發旅遊消費糾紛,一個是網紅作家黃大米發文抱怨自己花了21萬的團費,卻只能住進會「漏水」的旅館,另一個就更扯了,292名旅客參加年代旅遊的越南富國島團,卻因年代旅遊和當地旅行社發生糾紛,導致292人慘遭丟包!
黃大米的發文有沒有佔理,就讓各位觀眾自己掂量掂量了,如果黃大米真的想申訴,可以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交通部觀光署或消保官申訴喔!
不過越南島富國島丟包案就真的嚴重了,行程已難以繼續下去了,依照「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第12條,如果年代已經知道無法成行,卻怠於通知旅客,則須賠償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的違約金。
(2)第22條,旅客就已浪費之時間,可請求年代按日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全部旅遊日數」計算。
(3)第23條,年代須負擔旅客留滯期間所支出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旅程之團費及負擔台灣富國島來回的機票,旅客還可以向年代請求「全部旅遊費用÷全部旅遊日數X留滯日數」最高5倍的違約金。
▲ 參與年代旅遊越南富國島行程慘遭丟包的A小姐出面指控,年代旅遊根本預謀犯案,圖為提供晚餐都是冷飯冷菜,團員只能自行加熱。(圖/民眾提供)
(4)第24條,年代須依相當條件安排旅客其他旅遊行程,如果年代沒有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則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分的費用,並賠償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
另,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5項: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所以即便旅客和年代間的旅遊契約沒有上面的條款,旅客還是可以備妥支出的單據向年代求償喔!
看來想無腦跟團出國玩真的是不如自己花點心思規畫自由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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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即便旅客和年代間的旅遊契約沒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旅客還是可以備妥支出的單據向年代求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