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皓軒/從長榮海運股東提告談起 董事會何時能善盡職能 丟掉橡皮圖章之印記

▲▼鄭皓軒,論壇,長榮海運。(圖/翻攝網路)

▲張榮發先生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的遺囑官司,一、二審均判決遺囑真實有效。

●鄭皓軒/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近日媒體報導,長榮海運股東對長榮海運全體董事、獨立董事提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告訴,主要針對長榮海運買下巴拿馬長榮國際持有3家公司股權及不動產等交易,涉嫌違反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罪,並擬就高達數百億元台幣之鉅額交易向各國洗錢防制單位舉發追查。上述相關交易,在在凸顯董事會職能是否彰顯之重要課題!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生前立有遺囑,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該遺囑於法院一、二審均肯認有效。111年5月10日,巴拿馬長榮在台召開股東臨時會,依巴拿馬長榮之公司章程第7條第11項後段規定,選出由張國明擔任常任董事長Permanent President。上述事實為眾所周知,足見巴拿馬長榮的合法代表人何屬?法律實有重大爭議,如未釐清,更將影響前述股權或不動產交易之效力。

況且,前述交易長榮海運將付出數百億元台幣之鉅款,事涉長榮海運股東權益極鉅,長榮海運董事會事前即應對交易對象進行併購案中之盡職調查工作(Due Diligence),長榮海運董事會是否善盡職責確認巴拿馬長榮之合法代表人?有何憑據?或僅憑實質掌控者一人之詞?有無取得會計師對該等公司查核簽證之財報,以正確評估被收購方股權之價值?有無確認上開股權或不動產交易是否經過巴拿馬長榮股東會通過?

尤其上開交易亦涉及關係人交易,長榮海運現行實質掌控者掌握董事超過半數,曾聲明其為巴拿馬長榮之Permanent President,足見巴拿馬長榮與長榮海運為實質上之利害關係人。對於長榮海運與巴拿馬長榮間之交易,依公司法規定,該等董事應先向長榮海運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討論與表決應予迴避;且依公司法第223條及證交法第14條之4第3項等規定,交易條件自應由長榮海運審計委員會洽商、討論、決議,甚至代表簽署,完備交易程序始可謂為正當與合法。

長榮海運斥鉅資向實質利害關係人之巴拿馬長榮買下3家公司股權,董事會自應經公正評估與充分揭露,向長榮海運全體股東說明股權交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其未善盡職責發揮為股東守護資產的功能,恐將淪為實際經營者之橡皮圖章。上開交易所涉民、刑事責任重大,數百億元交易如為不法所得,向各國洗錢防制單位舉發更將成為如何追回之關鍵。

我國於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開始注意公司治理重要性,主管機關要求上市櫃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以其專業及獨立性質監督公司運作及保護股東權益;但現行企業普遍仍存在「便宜行事」心態,致部分上市櫃公司董事、獨董,成為大股東的橡皮圖章。長榮海運董事會遭股東提告,可作為進一步觀察我國公司大股東控制董事、獨董的現況案例,要達成金管會推動的公司治理,恐怕還亟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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