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閱卷是司法迫害?

我們想讓你知道…檢察官並不需要全部都讓辯護人知悉,檢察官只要說服法官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即可。

● 王妙華/律師

昨天早上煮咖啡的時候聽新聞:「柯主席的案件經檢方限制閱卷,場外小草批司法迫害」。

我們先來講一下限制閱卷。

羈押要件有三

1.羈押的原因(逃亡、串供、滅證、重罪等等)
2.羈押的必要(如未羈押,難以追訴)
3.無不得羈押的事由

當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聲請羈押,簡稱聲押,也只是聲押,是否羈押,還需要法官決定,因為《憲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羈押可閱卷 要感謝賴素如

再來,羈押可以閱卷這件事情,我們必須感謝一個人,這個人叫做賴素如,當時若不是她提起釋憲,《刑事訴訟法》不會有後續可以閱卷的修法,畢竟我們人微言輕,吵很久都沒人理。

▲ 羈押可以閱卷這件事情,必須感謝賴素如。(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可以限制閱卷嗎?

當然可以,整個偵查程序不一定只有一個偵查手段,我可能有搜索、扣押,也可能有監聽或是其他的處分,也有可能犯罪事實分成好幾塊,只是未必都跟被告有關。

所以檢察官並不需要全部都讓辯護人知悉,檢察官只要說服法官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即可,所以如果檢方認為不用提出所有的卷證資料,他必須說服法院有限制的原因及必要性,最後由法院作認定,如果法院認為限制有理由,才可以限制閱卷。

但聲押書所檢附交給法官審查是否羈押的卷證資料,必須等同給律師閱覽的卷證資料。假如檢方提供的卷證不足,就需要承擔羈押不成的風險(例如串供、滅證或被告逃亡等),因為律師看不到的、法官也不能用來作為裁定羈押的理由。

另外,依據新聞資料顯示,檢方聲請限制閱卷是針對閱覽方式,從而柯主席的律師即便看到卷證,也只能透過手抄方式紀錄。這部分檢方是以何理由說服法院(例如影印可能有洩密可能)就看北檢之後是否對此部分發新聞稿說明。

律師可否抗告限制閱卷?

答案也是可以,但這個部分打起來有點虛無飄渺,你怎麼知道檢方握有什麼樣的證據?目前看到柯主席的律師表示「關鍵證據未公開」,那什麼是關鍵證據?

▲ 林秉樞案的檢察官未說明限制的理由及依據,所以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比較近期抗告成功的例子可以看一下林秉樞的案件,該案檢察官未說明限制的理由及依據,所以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

所以依照現行法,檢察官確實可以不公開所有卷證資料,但單憑不完整的閱卷資料,是否能夠說服法官裁定羈押,就要看檢方跟辯方的羈押庭攻防了。

其他小問題:

釣魚式搜索、摸索式搜索是什麼?

摸索證明是《民事訴訟法》的用語,意思是負起舉證責任之一方無法具體特定舉證的範圍及方向,模糊舉證的意思。

釣魚(誘捕偵查)則是指國家主動挑起犯罪,並予以後續犯罪訴追的手段,是否合法,除了需要視被誘捕者本身是否即有犯罪決意外,尚須審酌誘捕的手段是否過當等等,去審酌誘捕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 針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陷京華城案遭檢調搜索一事,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痛批檢調大動作至黨中央「摸索式搜索」。(圖/記者黃彥傑攝)

以A案逮捕問B案 拘捕事由跟聲押案由不一樣 是否符合拘捕前置原則?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律師提出了一個典型的《刑事訴訟法》議題!

我們上課都講過,拘捕前置原則的目的在於使羈押受到兩次司法審查,所以前後事由必須要一樣。

我個人對於拘捕前置原則是認為有疊床架屋之嫌,但因為是我的見解不重要,所以就先跳過。

鄭律師說的事情沒錯,事由必須相同,但這樣的論述有一個缺陷:你怎麼知道檢察官只有在查一個犯罪事實?

鄭律師是檢察官出身,不會不知道檢方會同時就若干犯罪事實開啟調查,會查到什麼,說實在也沒有人知道,所以這個論述我覺得邏輯上有點跳躍。

前天我因為要去北院送上訴聲明,所以有到現場去,發現現場的小草幾乎都舉著程序不公的標語,但到底哪裡不公,似乎都不是很清楚。還有小草跟我說:「沒有人問這麼久的啦!」

▲ 8月31日晚間,北檢外聚集的小草高喊「司法要公平,程序要正義」,警方嚴陣以待。(圖/記者黃彥傑攝)

以上是我看到幾個可能可以思考的點,寫出來跟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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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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