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脫權力的立委 「大砍」海陸兩會的預算審查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是民主的法治國,本於國會財政中心主義,完全可以接受立法院對行政預算進行置喙及建議,惟若少數欠缺專業審議預算能力之立委逸脫權力又不盡義務,損害民主憲政!

▲▼立法院 全院談話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會議員審議預算的專業能力及民主素養,關乎國家的未來與民眾生活的福祉。(圖/記者屠惠剛攝)

●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政所教授

從口口聲聲要為人民看緊荷包,到允許政府大發公債,從立場對峙到沆瀣一氣。國會議員審議預算的專業能力及民主素養,關乎國家的未來與民眾生活的福祉。

我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1月2日審查陸委會、海基會、台港策進會的年度預算。原則上,預算案經行政機關提出,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及公布之後,因與國家的法律具有一定之相似,故屬於「特殊類型法律」,不僅對行政機關,也對立法機關產生拘束力。

預算審議權之行使 不應做為政治報復工具

對行政機關而言,預算為其落實施政計畫之基礎,執行預算因此係其落實行政職責之證明。準此,行政部門並無拒絕執行法定預算之權利;而對立法機關來說,憲法賦予之預算審議權的背後乃是一項「決策參與」的使命承擔,故實質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毋寧,若立法機關盱衡客觀情勢,專業判定有行使削減預算權之必要,理應同時善盡決策參與之義務,說明何以行政機關原始編列預算之規劃有誤,並建議應如何修正,而非將預算審議權之行使作為政黨競爭或政治報復之工具,或在未明實際政策內容的情況下恣意限縮行政機關編列之預算。

根據《憲法》第63條之規定,立法委員有權就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實現財政民主,貫徹立法與行政兩權相互制衡又共同落實責任政治之初衷。然立法院卻出現有立委削減預算的理由是因為馬總統時期兩岸有交流,但現在兩岸交流的程度不若當時,所以要「大砍」陸委會編列之預算。此論述甚不合理,更遑論專業。

首先,根據大陸委員會組織法,陸委會的本份職能規定在第2、第3條。其中交流部分的重點是任何有助兩岸人民安全與利益之事,而非限於狹義之實體人員往來。當前全球「去碳化」趨勢下,很多交流已透過網路視訊進行,效率高又環保,實在沒有必然得以實體方式作為交流唯一方法之正當性。立法委員若以馬總統時期的時空背景來比較現在的國際局勢,既不夠專業,亦欠缺視野。

其次,立法院「凍結」特定科目預算之行為,在預算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恐怕很難找到依據;事實上,現行《預算法》只有刪除及刪減之規定,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沒有凍結預算的任何依據。職是之故,立法院凍結行政預算的審議行為違反了《預算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毋寧,當「凍結」變成一種立法機關可「隨意行使」設定之條件時,已背離《預算法》第52條及釋字第264號、391號與520號,導致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失靈,更牴觸預算審議議決明確的基本精神。

第三,是執行上的風險;由於行政預算是按照「整年度」的業務需求去編列,如果立法院無法及時完成解凍程序,行政機關在業務推動上時程必將受阻,導致預算執行率低落。然而,此種情況就往例觀之,其實有部分原因可歸責給不專業的審查立委。此外,若被凍結之預算在會計年度結束之後都無法解凍,即變成「實質上的刪除」預算,造成法定預算公布後無法執行或於法無據地被延後執行。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強化審查品質與效率 避免不當財政支出

預算審議是民主政治相當重要的一環,立法機關應該做的是強化審查之品質暨效率,監督行政機關的執行效能,避免不當的國家財政支出或擴張。若審議時確實發現預算虛報,當有責任向全國人民清楚說明刪除或刪減預算之合理充分理由,在優先考量人民福祉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上,克盡己職。

台灣是民主的法治國,本於國會財政中心主義,完全可以接受立法院對行政預算進行置喙及建議,惟若少數欠缺專業審議預算能力之立委逸脫權力又不盡義務,致生損害於民主憲政,與憲法權力分立之價值不符時,吾人對之不可容任!

▼若少數欠缺專業審議預算能力之立委逸脫權力又不盡義務,致生損害於民主憲政,吾人對之不可容任。(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院會,民進黨團數度提出散會動議皆未通過。(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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