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社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販賣黃牛票加重處罰。(圖/記者屠惠剛攝)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台灣社會對於「票券黃牛」的關注,隨著立法院於5月27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再度掀起討論熱潮。新修法中,對於非供自用而購買、運輸或轉售票券圖利者,將罰鍰上限由1萬8千元提高至3萬元。然而,這項修法是否真的足以嚇阻黃牛行為,還有待觀察。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類行為屬於「行政法上之違反秩序行為」,並以罰鍰作為制裁手段,依《社維法》第64條所設計的精神,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及市場交易的公平性。但罰鍰本質為行政處分,並不構成刑事責任,因此實際嚇阻力有限。
科技炒票崛起 執法難度大幅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黃牛行為早已從過去的實體場外叫賣,演變為利用自動程式搶票、假帳號囤票、轉售至社群媒體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科技炒票」。
這類技術型炒作,往往遊走於法律邊緣,也增加執法單位查緝難度。就法律概念而言,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假借合法形式規避法律規定」,在行政法理中稱為「規避義務行為」,雖形式合法,實則違反法令精神。
當黃牛利用技術手段規避平台限制或身份驗證程序時,傳統查核工具便難以發揮效果,讓法規落入「有條文無效能」的窘境。
票券管理碎片化 法律效力難統一
此外,修法中亦指出,針對藝文展演、體育賽事等票券,已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做出專款管理,而其他如醫療、餐旅與住宿類票券,則要求主管機關於兩個月內提出修法方向。這顯示出台灣目前對不同類型票券缺乏統一法律框架,導致執法依據分散、效力不一。
法律上,我們可從「法規位階一致性」的角度切入,若不同法條對同樣行為設有不一致的罰則或定義,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易造成民眾混淆,也不利行政執行統一。
因此,應朝統一票券管理規範與罰則的方向修正,建立一套全票券市場通用的法律架構。
罰鍰設限難有震懾力 需強化裁罰制度
目前的新法將黃牛罰鍰設為3萬元,雖具象徵意義,但對實際轉售利潤可達數十萬元甚至百萬元的黃牛業者而言,恐仍屬「營運成本」而非實質懲罰。
從法理上來說,行政罰鍰應具備「嚇阻性」,依照《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裁罰需考量違法所得與情節,若僅設罰鍰上限而未設最低門檻,實務上易產生執法落差,讓黃牛得以用「一次被抓、九次賺錢」的心態繼續行為。
強化罰鍰裁量基準,並結合「違法所得追繳」機制,才能補足目前制度上對不法獲利缺乏實質處罰的漏洞。
▼若僅設罰鍰上限而未設最低門檻,實務上易產生執法落差,讓黃牛得以用「一次被抓、九次賺錢」的心態繼續行為。(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市場結構才是炒票問題根源
最後,應強調,票券黃牛之所以屢禁不絕,根源在於「供需不對稱」與「轉售利基」的市場結構。許多熱門演唱會、醫療名額、促銷住宿券等票券,因數量有限、需求龐大,讓原始取得價格與二手市場價格產生巨大差距。
這種市場現象在法律上屬於「套利行為」,雖非本質違法,但當其透過不當手段壟斷票源並操縱價格時,就涉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與市場失序。
因此,我們應從制度面改革,例如建立實名制購票系統、交易紀錄可追溯機制,並賦予主管機關更多主動監控與即時裁處的權限。
法律改革須整合系統 建立可預期秩序
綜合來看,對抗票券黃牛,並非單靠罰鍰數字調高即可解決,而是需要從法律系統性規範、市場交易機制設計與行政執行能力等多層次同步推進。
只有透過一套具明確性、公平性與有效性的法律制度,結合科技工具與跨部會合作,才能真正遏止票券炒作亂象,讓文化活動、醫療資源與民生服務回歸其原始公益性與社會價值。
法律的真正價值,不在於懲罰個別違法者,而在於建立一個可預期且公平的秩序環境,讓所有人都能在同樣的規則下享有應有的權利與機會。
▼只有透過一套具明確性、公平性與有效性的法律制度,結合科技工具與跨部會合作,才能真正遏止票券炒作亂象。(圖/翻攝自Facebook/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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