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補助款運用之探討

劉性仁

日前據媒體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將把選舉補助款中的1000萬元拿來還給父親借給他的房貸,不過,柯文哲說,將先結算選後到就任期間的花費,再決定剩款怎麼用。而新北市長朱立倫則表示,選舉補助款會用於做公益;另外高雄市長陳菊也允諾依比例捐民進黨中央,結餘後會捐公益。不同的當選人有不同的處理及運用方式,各當選人自當有權利來使用這筆補助款,除了成立基金會、全做公益、扣除選舉時必要開銷、上繳政黨中央、或私自做個人私事使用等外,全憑當選人的個人意願;此外,相關法律也並沒有規範必須公開帳目或是上網供選民瞭解,因此目前台灣選舉補助款使用非但沒有法律規範,也就是沒有法律責任,在道德責任及社會觀感的約束力也不強,這充分說明選舉補助款的使用必須要有所規範及依據,乃為刻不容緩之事。

也無怪乎台灣內政部將邀各政黨、專家學者討論選罷法規範與配套,包括選舉補助款使用是否規範,以及公職與總統選罷法規定歧異之處,以進行法制化的規範及相關法律的配套修改。

根據台灣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除不分區及僑居海外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者,當選人在2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2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所有公職當選人且得票一定比例的人,予一定的補助款。包括當選者和未當選者都適用之;然而卻忽略給了補助款後的使用情況監督及規範,當然必須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但也必須有法律規定為妥。

選舉補助款當然必須符合一般法律原則包括公益原則等;而來自公共目的的費用自然也應當用於公共目的有關;但這些都必須要經過徵詢、討論、公共參與討論及尋求共識等程序,最後踐行法律程序。對於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凡此現有規範都不足以處理補助款的使用及事後監督情況。

回顧補助款的設計無法在保障小黨、無財力負擔及得到足夠金援等,一來鼓勵有志者都能參選,二來也可兼顧選舉的公平性,凡此衍生的相關問題尚多包括是否公辦初選、選舉經費由選務機關在各參選人繳納一定金額後統籌處理等。

筆者認為選舉補助款應明確規範禁止使用事項,以避免爭議及外界不良觀感,不妨可以先行扣除選舉期間的必要花費,設定一定比例用於社會公益之用,一定比例供候選人自行調配,建議比例應在扣除必要花費後,百分之五十用於公益使用,並由具有公信力團體見證;倘若要捐助基金會,也應符合利益迴避等原則,並將項目清楚公開於網路上,供民眾檢驗;另外百分之五十建議可以讓候選人自行決定,或上繳黨中央或挪做私人目的使用,如此既兼顧社會責任也尊重候選人自由意願,當然還是必須要經過公開討論,找出最適合的方式。

但無論如何,關於選舉補助款的使用,法制化已刻不容緩,配合時代發展及情事變遷,我們可以訂出一套裁量的標準,但公開透明公益及公平等普世性原則恐怕仍必須遵守,以構建法治社會,讓爭議減至最低,不要因人設事而應有一致性的標準方是正辦。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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