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相關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文/李武忠
最高法院針對闖入我方馬祖東引海域電捕紅蝦的大陸籍船長判刑1年10月定讞不准緩刑且須沒收漁船,有別於過去的輕判這是我方經由司法判決沒收對岸越界漁船的首例,將可稍稍壓制大陸漁船頻頻越界捕魚的氣焰,外界應該給予掌聲。
每年金門、馬祖海域進入魚汛期,中國大陸漁船即不斷越界進入我國海域捕撈,讓我國海巡署疲於奔命且多數係以毒、炸、滾輪底拖作業方式捕魚,造成台灣週遭海域漁業資源、海洋環境生態遭到嚴重破壞,已經影響到我國漁民生計及海上作業的安全。也因為台灣沿近海寶貴漁業資源日趨枯竭,台灣漁民被迫需前往他國鄰海作業飽受生命威脅,如何維護國內漁業資源避免外國漁船非法入侵我國鄰海掠取漁業資源,讓我國漁民能夠在自家海域安心捕魚,成為民眾檢驗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
要有效維護漁業資源,確保我國漁民作業安全除了加強海巡署巡邏取締外,對於違法越界漁船的處罰是否能收到遏止效果,一直是我國政府需要深刻檢討之處。此次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對我國遠洋漁船舉黃牌警告的主要原因之一,即認為我國政府對漁船管控不力且對於自家漁船違法處分過輕,像日本、韓國對自家遠洋漁船違法的罰鍰金額都在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而台灣只罰了區區數萬元台幣如政府對我國「順得慶888號」漁船在國外非法捕鯊割魚翅僅處以 15萬元罰鍰,根本無法遏止非法漁業活動,為避免受到歐盟禁止我國水產品進口制裁,我國政府需研議修改漁業法加重罰責與管制力度,以免讓少數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同樣的過去我國針對中國大陸越界非法捕魚漁船多數採柔性驅離或沒收漁貨漁具,加以罰責過輕不痛不癢造成越界漁船數目大增,不僅跟執法單位大玩躲貓貓還妨礙我國執法人員登檢甚至施以武器攻擊,引發國內輿論強烈批評。政府雖然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有關越界捕魚罰鍰金額從原本的 5 萬到 50 萬元,一舉提高到 30 萬至1000 萬元,但是實際上多採最低30 萬元罰金,以黃魚每公斤上千元計算根本無關痛癢,讓問題更加惡化(日本政府對我國漁船越界捕魚的罰鍰約新台幣118萬元)。如今透過法院判處刑法、沒收漁船等重罰並配合海巡單位積極查緝,相信有助於我國寶貴漁業資源的維護以及我國漁民生計的確保。
鑑於海峽兩岸專屬海域多所重疊易起爭端,為避免擦槍走火,致使兩岸好不容易建立的和諧關係增添新變數,雙方政府應積極來約束非法越界捕魚行為。而未來無論誰執政均有必要透過兩岸漁業協商建立共同的處理平台及漁業糾紛緊急調處機制來化解衝擊危機,並共同進行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利用與管理等發揮另類的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模式讓兩岸繼續朝向和平相處與發展道路,應該才是兩岸人民所樂見的結果!
●作者李武忠,新北市,博,經濟系教授,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