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讀賣新聞》拍攝到7名保釣人士拿著中國五星旗與中華民國國旗,登上釣魚台。(圖/翻攝自《讀賣新聞》)
蕭俊銘
紛擾多年的釣魚臺領土爭議中,今年出現保釣人士成功登上釣魚臺島的激情演出。而這些登島的保釣人員在一些媒體與關心人士眼中成了大英雄,但是,這些保釣人士與聲援的人士卻毫不知覺,這些事後被日本政府所「逮捕」與即將可能「驅逐出境」的民間人員之行為,反而使得日本政府取得相當明確之事證,證明日本政府對於該島是屬於「有效統治」及「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之主權擁有國證明。因為,就是對這島嶼土地擁有主權的國家,才能決定與行使表徵國家統治主權的驅離或逮捕的公權力行為。
國際法上對於主權歸屬爭議的判定條件及標準中,最重要項目之一有「有效統治原則」與「有效管理行為」之判斷條件與法律原則;實際的案例實踐上,國際法院所處理領土爭議案案例中,1998-2002年「印尼控訴馬來西亞有關利吉丹島與西巴丹島主權歸屬案」與1990-1994年「利比亞控訴查德案」之中,都可以見到這樣的論述與先例。而簡單地說,數個國家對於爭議中的一塊土地,要判定何國家才是真正之主權國,要視何國家對於該土地是「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並確實有立法或行政上等國家權力之「有效管理行為」之實踐。
是以在法律戰的層面而言,聲明對釣魚臺擁有主權之國家,勢必也必須展現這些主權作為,例如,設立具國家權力之管理組織、經由政府特許建設各項建物、官方船艦或飛機之巡邏或飛越等等;相對地,反對其擁有主權之爭議對造國家,為了打斷其「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之法律事實狀況,阻斷對造國家在法律戰上的優勢,必然也須進行例如官方否認其主權主張與抗議之聲明、以官方船艦或飛機等國家武力干涉或驅離、同樣以官方船艦或飛機建立常態性巡邏或飛越等行為,藉此證明爭議之對造國家,對於爭議中之領土,是無法「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
何以論保釣人士登島行為反而適得其反之緣由,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民間保釣人士於事後,是遭到日本的海上保安廳所「逮捕」,而後續,不論所面臨的是被日本「驅逐出境」還是依日本國法律所「拘禁」、「審判」等等國家公權力行為,反而在在凸顯並確認了日本對於該島嶼是能夠有效統治與行使國家權力的狀態與事證,也一再地彰顯了日本做為釣魚臺〈日所稱的尖閣列島〉所具備之主權者行動的意願。
反面論之,保釣人士的登島與插旗行為;暫不究論是插何國旗幟;是否能被視為另一「國家」對該島嶼的「有效管理行為」?在「印尼控訴馬來西亞有關利吉丹島與西巴丹島主權歸屬案」先例中,國際法院認為,由個人採取的行動,如果不是基於正式的規章制度或以政府權力的名義加以進行,就不能被視為另一國家的「有效管理行為」,也就是說,這些民間的保釣人士之行為,在國際法的框架下,根本無助於去否定日本對該島嶼的主權主張。
釣魚臺之領土爭議問題,放任這些所謂保釣人士的挑釁與衝突,只是很容易淪為日本做為其彰顯該國政府能基於主權者意識,做出各項有權管理與有效管理之地位與事證,增加日後在國際法上進行法律戰的困難度,宜多慎思!
●作者蕭俊銘,新北市淡水區,大畢,助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大家的意見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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