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展旭/貪官當律師,台灣的司法奇蹟!

▲不肖法官卸下法袍後,能否充任律師,引發爭議。(圖/IRS Lawyer/flickr) 

文/何展旭(國政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一名因貪瀆遭判刑的檢察官假釋出獄,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遭到否決,其對律師公會提出民事告訴,且取得一審勝訴。律師公會雖上訴二審,但因受限現行律師法規定,預料仍將敗訴收場。不肖司法官卸下法袍後,竟還能充任律師,不僅令人難以接受,恐亦成台灣司法的奇蹟。

依律師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者,得經檢覈充任律師,此即是卸任司法官可任律師的依據。至於有關律師消極資格規範,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並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或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不得擔任律師。然而受確定判刑不得擔任律師之限制,必須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此一限制明顯係針對已任律師者之規範。

至於公務員受撤職、停職等處分不得擔任律師,亦必須其停止任用、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如果處分期間未屆滿前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依法務部函釋亦不受此款規定之限制。以致貪瀆的法官與檢察官,即使涉犯貪污遭判刑確定,於出獄後,仍然可以轉任律師。

▲避免不肖司法官可轉任律師,期待律師法修法。(圖/Dewey Brinkley/flickr) 

先進國家對律師執業設有嚴格規範,以鄰近日本為例,其弁護士法(即律師法)第5條即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處罰者不得充任律師。相形之下,我國有關律師消極資格之規範,顯然過輕。尤其是近年來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已有多例,雖然律師公會表示反對,但礙於法令限制,最後只得被迫含淚通過,或是面對敗訴的結果。

律師是與法官、檢察官同為「法曹三役」的法律專門人士,律師具有達成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的特質。律師身為在野法曹,相對於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官與檢察官等在朝法曹,亦以忠實執行法律職務為其天職,律師法袍的白邊,即是忠誠、智慧與潔白的象徵。貪瀆不肖的法官與檢察官,既已背棄在朝法曹之職志,轉披律師袍後,如何能期待其忠實依法執行職務?又何能期待其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允許貪官當律師,難道不是對律師法袍的玷辱?尤有甚者,以現行律師法規範之鬆散,豈非給予不肖司法官可恃轉任律師之退路,肆無忌憚從事不法行為之機會?

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並非始於今日,多年前早有律師公會呼籲應立即修法,杜絕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法務部亦曾表示,擬修法杜絕有案底司法官轉任律師。然而貪官轉任律師的奇特景象至今卻仍層出不窮,政府部門放任消極不作為,實難辭其咎。蔡政府的司法改革,與其糾纏在最高法院法官政治任命等形而上的問題,還不如下凡關注禁絕貪官當律師等攸關民眾權益的議題。

我們期待政府儘速完成律師法修法,避免被迫脫下法袍的不肖司法官,竟披上律師袍走進法院的司法鬧劇,一再上演!

●作者:何展旭,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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