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KD投靠勇士,為何競業禁止攔不住

▲總冠軍G5,杜蘭特(Kevin Durant)FMVP。(圖/CFP)

杜蘭特(Kevin Durant)加入前一年擊敗自己球隊的金州勇士隊,拿下2017年NBA總冠軍。(圖/視覺中國CFP)

最近體壇的大事除了台北市主辦的世界大學運動會即將開幕外(大家應該都很關心吧!),就是在美國職籃NBA金州勇士隊擊敗克里夫蘭騎士隊奪下近三年內第二座冠軍獎盃,也報了去年遭到克里夫蘭騎士隊逆轉奪冠的一箭之仇。

今年金州勇士隊奪冠的關鍵,一般認為就是總冠軍戰最有價值球員(FMVP)的凱文.杜蘭特(Kevin Wayne Durant,簡稱KD)加入金州勇士隊所致。KD原本是奧克拉荷馬雷霆隊的看板球星,綽號「雷帝」,但在2015至2016年賽季季後賽中,雷霆隊遭勇士隊逆轉結束賽季之後,KD即以自由球員的身份加入勇士隊。KD加入勇士隊引起很大的爭議,主要就是雷霆隊才剛輸給勇士隊,KD此舉讓人有「打不過你,就加入你」之感。況且勇士隊已經有連兩年季賽MVP史蒂芬.柯瑞(Wardell Stephen Curry),還剛在2015年至2016年賽季創下例行賽73勝的空前紀錄。簡單說,加入勇士隊根本就等於保送總冠軍戰,因此KD此舉遭來「抱團」、「抱大腿」等語的嘲諷。

不過KD和雷霆隊合約約滿後,KD就是自由球員,而KD也沒有跟雷霆隊簽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當然有權利加入任何一支球隊,就算KD當時選擇加入台灣SBL的台啤隊,也是他的權利。那大家一定會想到,為何雷霆隊不跟KD簽一個約滿離職後不可加入其他籃球隊的約定,這樣KD不就只能繼續留在雷霆隊嗎?這種約定在勞動法上,就是俗稱「競業禁止」的約款。

競業禁止的意思就是勞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受雇於原雇主的競爭對手。簡單說,小7員工離職後不能到全家任職。但大家一想,就會覺得這樣的競業禁止太可怕了。小7的櫃臺工讀生離職後難道不能加入全家擔任櫃臺工讀生嗎?這豈不是嚴重影響勞工的就業權益。因此在法律上就逐漸形成對於競業禁止約款的限制,以避免雇主以強勢的經濟地位濫用,而造成勞工的權益損害。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也是經過長久以來的實踐,肯認競業禁止原則如果限制合理,那此一競業禁止約定就屬有效,而判斷競業禁止約定是否合理的規定,就是要考量(1)雇主是否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4)有合理補償。這些實務上發展出來的原則後來更進一步成文法化,成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法律條文。而在該條更明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就是2年。這樣的立法就是要兼顧雇主和勞工的權益。

競業禁止主要是為了讓雇主可以透過和勞工的約定來保障雇主的競爭優勢,不但可以避免勞工加入競爭對手陣營,甚至可以讓勞工乾脆決定就一直留下來不要離職。在本質上,可以說是對於勞工工作權的一種侵害。畢竟自由選擇工作地點,應該是勞工工作權的一環。

▲NBA總冠軍G3,杜蘭特(kevin durant)在詹姆斯(lebron james)面前投進致勝三分。(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NBA總冠軍G3,杜蘭特(Kevin Durant)在詹姆斯(Lebron James)面前投進致勝三分,也帶領金州勇士隊順利拿下2017年總冠軍。(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大家也可以觀察到只有雇主比勞工具有優勢,才有可能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如果是雇主反而受勞工所制,勞工還可能簽競業禁止約定嗎?這在職業運動業界就更明顯了!以KD為例,一加入NBA就是頂尖球員,而且拿過例行賽MVP、還有多次的得分王,在當今NBA球壇更號稱「第二人」(有人說經過這次總冠軍戰,KD已經超過LBJ【LeBron Raymone James,簡稱LBJ】成為第一人),這樣的球員,球隊如果在簽約時跟KD說,加入我們球隊之後離職,10年內不准加入其他NBA球隊的話,KD會同意嗎?不可能吧!就算KD同意,他的媽媽(KD媽可是名人耶!)和他的經紀人也不會同意!所以以頂尖職業運動的業界來看,要跟頂尖球員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實在不可能。因為這些職業球員雖然是勞工,但根本是稀有且強力的勞工,大家可以想一下,這世界上有幾個人能像KD一樣,身高7呎還這麼靈活?因此這樣的勞工根本沒有比雇主弱勢,當然就較不必透過勞動法規來給予保護必要。不過話說回來,年薪接近3千萬美元的勞工,還能稱為勞工嗎?

回到這次的總冠軍戰,KD在第三場中在LBJ面前投進一顆逆轉的三分球,或許從這顆球開始,KD真的朝當今籃球界第一人之路邁進一大步了。可是蕾哈娜(Robyn Rihanna Fenty)還是喜歡LBJ呀!(KD曾多次公開表示喜歡歌壇天后蕾哈娜,但蕾哈娜亦多次表明她是LBJ的超級粉絲!或許這就是KD在這次總冠軍戰,力壓LBJ的力量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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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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