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案】李復甸/好法官要能頂住民粹式的「未審先判」

 

 ▲媽媽嘴老板呂炳宏。(圖/ETtoday資料照)

●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前女店長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妻,曾經造成震驚社會的大新聞。最高法院前年4月19日已判謝女無期徒刑定讞。輿論曾經驚詫於這樣一個瘦弱的女子,怎能殺掉兩個大人,必定有共犯或是幫助犯。那「媽媽嘴」店老闆呂炳宏必定逃不了干係。受輿論判決的影響,許多網路聲浪認為司法不公,司法不可信!

在民事案件中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人該不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出現兩種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前年判雇用謝女的呂、陳和彭3人與謝女要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謝女是利用在媽媽嘴咖啡店工作之便,將安眠藥放入死者咖啡迷昏,並非民法中「執行職務之行為」,雇用人便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八里「媽媽嘴」殺人案,經長期聳動血腥的報導,引導社會早有民粹的論斷。法院能依據證據違逆社會的「預斷」做出適切判決,這些法官值得社會大眾尊敬。尤其是高院民庭再審法官,在如此強大民粹壓力與氛圍中,敢於公正獨立作出改變最高法院判決,有膽有識令人尊敬。

民國103年台南地檢署根據未經查證之情資,指頂新味全集團旗下正義公司一名前處長離職後另開公司,涉嫌收購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自民間個體戶熬製飼料用油脂,混合油脂酸價,透過精製之脫酸、脫色、脫臭程序,降低油脂之酸價、顏色以及酸腐或油耗味,偽稱食用豬油賣給下游廠商精製豬油產品,銷往民生賣場。更被媒體傳述為地溝油、餿水油、回收油,消息傳出社會訝然。

當時馬英九總統召集府、院、國安會等相關單位,舉行國安高層會議,聽取簡報針對劣質豬油事件。在檢警調不遵守偵查保密的情況下,嚇壞了平民,更將政府高層逼迫到反恐層次。案件輿論沸騰,政府胡亂指責聲中,彰化地檢匆忙中跳出來,匆促起訴。法院判決必須依據事實,適用法律,來論斷責任。彰化地方法院不問社會輿論如何瘋狂,經一年餘的審理認定並無被媒體喧染炒作的情事。作成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勇敢地判決全部被告無罪。

法官與檢察官所應守的法律倫理第一個守則便是有足夠的能力。這個能力包括對一般事物的認知,更包括對法律的認識。還必須勇於面對社會壓力,抗拒來自各方的干擾,獨立公正作成判決。絕不可因輿論的影響而左右判斷。法院常將受到社會注意的案件,編為「矚」字案。這種早被標籤理論所警告、嚴禁、唾棄的作為,竟是我國司法機關拿來編列案號的手段。編為「矚」字案件,為被告帶來的不公平與負面評價的成見,曾經四屆監察委員向司法院提出,但至今未為所動。

頂新案一審無罪卻在二審重判。理由竟是「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是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就直接認定該行為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審判者就具體案件認定是否真的有危險產生。以本案之情事,硬要依現行《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扣以對於人體有危險,而成立犯罪,確似牽強。

《刑事訴訟法》雖未明定,但依無罪推定的原理,第一審作成無罪判決後,不應再由檢察官提起不利被告之上訴。曾有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依刑訴第376條之規定不得上訴,但大法官認為抵觸憲法。但是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未依無罪推定結束程序,而再行上訴,大法官卻為德不卒,未予辨明。

憲法第16條。釋字第243、448號、574號、569號等解釋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八里「媽媽嘴」與頂新豬油案案件偵查期間,都受媒體作大量不當報導,造成嚴重的輿論審判,法院更應拿出膽識,依據事實,妥善適用法律,公正審理,勿以輿論壓力而致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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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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