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早已運作成熟的仲裁制度 法院卻心存顧忌

我們想讓你知道…殺人案件都已經開始引進完全不懂法律的門外漢,擔任所謂國民法官。為何反而對國際間早已成熟的仲裁制度,司法機關卻心存顧忌,不願接受呢?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李佳修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案,合議庭全體法官28日宣判後共同舉行記者會。(圖/記者黃哲民攝)

▲「國民法官」制度已於今年元旦上路實施。案件由6位國民法官和3位法官共同審理,判定有罪需要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圖/記者黃哲民攝)

● 李復甸/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法官現今的工作量確實是驚人的,尤其是民事案件。

民國八十八年,為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減輕地方法院實任法官工作負荷,已於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修訂,增設法官助理。民國九十六年,個人在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司法院欲在法院組織法增訂司法事務官。當時立法委員多數認為,既然依法已有法官助理,無須再訂司法事務官,疊床架屋且增加人事負擔。當時司法院翁岳生院長,特別溝通幾位有司法實務經驗之委員,希望將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以及非訟事件等,不涉不屬審判核心事項之事務,承法官之命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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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司法事務官和法官助理 大幅減輕法官工作量

筆者時任立法委員,基於減輕法官工作量應對提高判案品質的想法,非但同意修法,尚且協助司法院溝通司法委員會諸委員。終於如司法院之期望順利通過。時至民國九十七年,未及一年司法院又草擬修法,將「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等工作也納入司法事務官得處理的事務範圍。其實這些已經大幅擴大到不涉不屬審判核心事項之外。惟當時第七屆立委,無人細究其差異,便被匆促過關。

增加人力後 法院仍喊不夠 案件如同過往堆積如山 裁判品質堪憂

經增設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之後,法官工作負荷應該已經大量減少,為何不減反增? 個人從國際仲裁案件中累積經驗發現,適當運用訴訟程序管理,在原有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配置下,是可以達成減輕法官工作量的。司法院多次主張修法,都公開指稱,因第一審推動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之成效不足,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未完全達成。法院在收受起訴狀之後,雙方從聲明到主張,而後舉證。攻守來回,書狀不斷,法院總是隔數週開一次庭,每次庭期也不過數十分鐘,數周後再續。反反覆覆,曠時費事。一些較為複雜或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數年不決。

▲中華仲裁院成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中華仲裁院院長范光群、法務部政次蔡碧仲共同揭牌。(圖/記者蘇位榮攝)

▲中華仲裁院成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中華仲裁院院長范光群、法務部政次蔡碧仲共同揭牌。(圖/記者蘇位榮攝)

司法院引進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 卻不願接受運作成熟的仲裁制度

仲裁案件管理從接案開始,通知兩造雙方程序會議,擬定書狀交換期限、原告聲明主張及舉證,均須完整提出。被告何時回應,回應時有無反訴,主張及舉證為何? 對造何時回應? 均限定其日提出。對於雙方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均以書面甚至可用表格化處理。幾個輪迴,迨雙方書狀到齊,爭點已大致釐清,一些不必要之爭點或無關之證物便可捨棄,重新編訂辯論意旨狀與核心證物卷。雙方議定需要到庭之證人與專家。經仲裁庭決定,刻定期日進行連續言詞辯論。以仲裁之經驗,言詞辯論每天接續,長達一個月也非稀奇。真正做到,民事訴訟法所理想的,適時提出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其中許多準備工作都不屬審判核心事項,可依仗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協助處理。仲裁的案件管理方法真正可以幫助法院,思考訴訟程序的精進

一零六年司改國是會議,通過推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七年過去非但未見仲裁與調解事務開展,反而看到交通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反對仲裁制度。原本運用民間的法律與行業專家共同處理紛爭,是經濟快速的紛爭解決機制。非但行政單位抗拒,法院也似乎吃味,並未對仲裁予以充分尊重與協助。我們奇怪殺人案件。都已經開始引進完全不懂法律的門外漢,擔任所謂國民法官。為何反而對國際間,早已成熟的仲裁制度心存顧忌,不願接受呢? 國民法官不能幫助減輕法官工作,但是仲裁卻是完全成熟,而且真正可以紓減訟源,解決法官血汗困境。何不多加借鑑,充分利用呢?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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