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歌榜案 檢調要辦

黃帝穎

「中歌榜」是中國北京音樂廣播電台的熱門節目,主辦單位以「霸王硬上弓」之姿對外宣布,在台北小巨蛋舉辦頒獎典禮,其獎項分為「內地」、「港台」兩組,台灣地位被等同於中國香港,公然矮化我國主權。我國政府本應基於國家尊嚴與全民利益,駁回這項申請,但馬政府似乎與「中歌榜」主辦單位套好招,讓「中歌榜」有條件通過,其中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檢調應介入偵辦。

「中歌榜」在我國陸委會、文化部等單位尚未召開聯審會決定是否核可前,即逕自宣布在台舉辦,人民合理懷疑,馬政府官員與中國「中歌榜」主辦人員有「內神通外鬼」情事,否則「中歌榜」應不敢擅自發佈在台舉行,並果真取得許可。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是明文禁止規定,我國官員在聯審會決定是否核可前,私下同意或洽談「中歌榜」在台舉辦,即屬「明知違背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及刑法第一三一條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之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使之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中歌榜案,馬政府之核准,足認有官員明知違背法令,使「中歌榜」因而獲得在台舉辦之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調應盡速查明主管機關官員與「中歌榜」互動之相關情事。

●作者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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