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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的遊行中,有兩名男子對香港歌手何韻詩潑紅漆被逮補後,檢察官對這兩名男子聲請羈押,台北地院分別以20萬、10萬元具保,在檢察官提起抗告後,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而確定。
那麼,羈押的目的跟要件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
羈押的目的與要件
羈押不是處罰,而是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程序的追訴、審判或有罪判決的執行,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有4個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必要、沒有不能羈押情形。
一、犯罪嫌疑重大
檢察官認為兩名男子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其中,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是指: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被告行前會議錄影,但北院認為會議是事發前兩小時召開,目的在討論潑漆的細節,屬於臨時召集討論,不是持續性的結構組織,檢察官就組織犯罪的釋明不夠,未達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其他罪名包括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都過了犯罪嫌疑重大的門檻。
二、法定羈押事由
法定羈押事由包括:逃亡之虞、串證滅證、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會逃亡串證滅證、反覆實施特定罪名的犯罪。
在這個案子中,法官認為被告有固定居所、工作跟需要扶養的人,雖然行為前有變裝,這是為了接近現場,沒有辦法認為有逃亡之虞。至於反覆實施同一特定犯罪部分,本案涉及的罪名只有強制罪屬於法定的特定犯罪,其中一位男子雖然曾經因為潑漆遭到判刑,但當時被判的是公然侮辱跟傷害,並不是強制罪,也無法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罪的情形。
最後,則是勾串、滅證,這個部分法院認為有可能。因為根據會前錄影影像,還有多位共犯沒到案。
三、有羈押必要、沒有不能羈押情形
所謂有羈押必要是指:如果不羈押被告,顯然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也就是比例原則的展現。法院認為被告涉及到的犯罪,排除組織犯罪條例後,都是三年以下的罪。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聲請交保的話,法院原則上不能拒絕具保。考慮各種因素後,法院認為本案沒有羈押必要,而且被告也都聲請交保,因此各以20萬、10萬元交保。
什麼是具保或交保?
具保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確保被告會遵期到庭,不會逃匿。
具保有兩種:人保跟現金保。
人保
由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條文中所謂的「殷實」出自「後漢書」,是指有資力的人,不是老實的意思,具保人需要提出財產證明文件供審查。
現金保
被告或上面這位具保人,也可以直接繳交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取代出具保證書。
被告逃匿會怎樣?
在人保的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命保證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後,沒入之。如果具保人不繳,可以強制執行。在現金保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沒入已經繳納的保證金。
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如果被告並未逃亡,在案件告一段落,免除具保的責任後,具保人可以聲請發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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