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國賠】弱化公權力與消極執法的偏頗判決

▲太陽花學運期間佔領行政院運動爆發警民流血衝突。(圖/資料照)

●官政哲/警政研究者

台北地院日前針對「太陽花學運事件」,民眾占領行政院衍生324驅離案,判決台北市警局應賠償14名提告傷者共111萬,引發爭議。

判決確認當天警察驅離對象是「非法集會民眾」,也認定現場已有涉嫌犯罪情事,所以警察使用警械驅離,「客觀上應無不合法」。但法官卻認為警察強制力使用未符合「比例原則」而判決警方應負起賠償責任。此一合法的執法者卻需賠償暴力破壞公署違法者的矛盾判決,豈是民主法治的公平正義原則?

「客觀合理性」與「比例原則」

法官判決警方應負起賠償責任的主要論述依據是「比例原則」。昧於應以「客觀合理性」檢驗「警察強制力使用」是否過當的通論 ,致其認事用法錯誤 ,導致此一荒謬錯誤的判決!

法官認為警方當天使用警械有過當情形,不符「比例原則」,自應對造成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除「比例原則」之外,本案涉及警察強制力使用是否過當問題 ,而警察執法使用強制力之正當性與合法性更必須以「客觀合理性」為衡量基礎,而非執著於「比例原則」!

▼太陽花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指出,盼透過上訴尋求不同的法官見解。(圖/記者李毓康攝)

以「客觀合理性」檢驗「警察強制力使用」

「客觀合理性」(Objectively Reasonable)係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85年《田納西州訴加納案》(Tennessee v.Garner 1985)確立以憲法第四增補條款審查警察行使強制力問題;再於1989之(Graham v. Connor 1989)案以客觀合理標準檢驗警察執法是否過當。客觀合理標準迭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反覆實踐闡明,已成檢驗「警察強制力使用」的通論。

客觀合理標準係指警察決定使用武力(強制力)的必要性與使用之程度與等級,乃是基於執法者在其執法當時之現場,依據所能知悉的全般情況之綜合評估的合理決定。而且該項決定係基於任何一位正常合理的執法者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所能作成之合理性決定。

欲調查警察使用武力是否符合「合理性」?本身應是客觀性問題;也即調查者應根據客觀事實來察知警察的行為是否符合「客觀上合理」?

法院還提示:判斷使用特定武力的「合理性」必須從現場警察所面對的客觀環境與事實的合理性角度來判斷,而不是事後的洞察力或後見之明來推斷。換言之 ,應就警察當時所面對的事實情況,而且在沒有其他合理有效的選擇的情況下才使用武力,而且不應考慮其他潛在意圖或動機問題。

例如在行使致命武力之強制力場合,警察應基於防止脫逃之必要且有相當理由足信嫌疑人已嚴重威脅到警察或第三人之生命或重大人身傷害,始得為之。

至於使用非致命武力之強制力,亦應審酌系爭犯罪之嚴重性;嫌疑人是否立即威脅到警察或第三人之安全;該人是否積極抗拒逮捕或以企圖逃跑逃避逮捕等因素判斷強制力是否過當。

最重要者,客觀合理標準強調:強制力行使之「合理性」必須從一個身歷其境之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事後諸葛亮;合理性之評價,必須接納並承認一個事實,即警察常被迫在瞬間-於緊張與不確定性及瞬息萬變的情境下-即時判斷此一特定狀況下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性與程度。

弱化公權力與消極執法的偏頗判決

事件現場特性 ,更是複雜萬端 ,高度情緒化與非理性,實非事前與事後所能預見理解,如何拿捏把握瞬間契機,止亂制暴與化解危機,確實是警察高難度挑戰。

現場採證與重建不易,法官強調是以降低證明度的方式,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即使太陽花提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只憑其傷勢與若干影像證明和一面之辭,就認定警察在群眾反抗和混戰中的驅離過當。卻未採信對警方有利的諸多證據 ,與更多警察也被暴力攻擊受傷的事實 ,法院已失去客觀公正的立場,如此「不證自明」的偏頗判決,警察以後要怎麼嚴正執法?

▲太陽花學運驅離。(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此外,判決聚焦於少數民眾受傷的訴求與個別執法行為疏失或瑕疵,卻未追究違法集會與暴力破壞及抗拒行為所導致公共法益嚴重受損的責任。

更忽視現場整體執法情境之急迫性與複雜性的環境與事實因素,基於公權力所必須採取之急迫性與緊急維護公共安全所作之客觀合理的執法作為。

法官確已失去適當平衡的綜合考量,也已失去其所主張的比例原則,更無制亂息爭的宏觀性判決效果與法治教育功能。

故論者憂心,如此見樹不見林與重私益輕公益的荒謬判決 ,將造成弱化公權力與消極執法的寒蟬效應,無異鼓勵違法者公然對抗公權力 ,揚湯止沸結果 ,不僅難平民怨 ,更無法達到制亂止暴與維持社會法治的期待!

合理使用強制力才能制暴止亂

面對非法集會遊行之執法者,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必要,對於破壞暴力之行為與抗拒合法驅離命令之違法者,自當運用適當的強制力予以排除違法違序行為 ,這是執法時之客觀合理判斷,也是維護社會秩序法益與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與社會共識!

對於可能引發爭議的群眾集會 ,警方常以「制亂於初動,保障合法,制裁暴力,彌禍於無形」為最高指導原則。通常以柔性策略為先行措施,再以漸進策略施以後續之連續性的必要強制性執法策略。如包括溝通與警告,隔離與架離,到執行強制驅離等手段!並盡可能與適當地運用符合專業訓練要求之等級的武力,並減少對武力最低使用的必要性與侵害性。

制暴止亂才是最重要課題

騷亂發生時,如何制暴止亂與恢復秩序是社會所關切的問題。騷亂之後如何凝聚朝野共識與重建社會秩序更是關鍵課題。

近日香港示威行動所引發的持續暴亂,已造成香港社會巨大的傷害與損失,其他國際社會也持續發生暴亂事件,已成為執政者的夢魘!

美國曾因警民衝突,如佛格森案衍生許多都市嚴重暴力騷亂等。為此 ,引起美國朝野社會廣泛重視與省思。

美國前總統歐巴馬特別成立專案小組,提出「21世紀新警政計畫」之專案計畫(The Prisdents Task Force of 21 Century Policing)。希望藉由提升警察執法能力與改善警民關係及提升執法品質與文化,以消彌與減少暴力騷亂事件的發生!

盡速修正集會遊行規範與執法準則

建立和平社會集會遊行的法律規範與執法準則是保障人民表意自由的權益與維護民主社會正常穩定發展的基礎。警察使用強制力則是警察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民眾與執法者安全所必要!
國際警察首長協會 (IACP) 也建構「執法強制力使用之全國共識性政策綱要」 (This National Consensus Policy on Use of Force ) 。作為執法人員遵循之明確性與一致性及共識性的執法概念與執法原則及程序。

我國當應藉此案例 ,深切省私 ,盡速修正集會遊行所應遵循的法律規範與共識,同時建構與賦予執法者一致性的執法準則與策略,才是當前政府與社會所應關切的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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