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三讀!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部分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可在事實審終結前參與訴訟,並對量刑表示意見。(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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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括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以及再審,這篇先來介紹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這部分。

一、陪同在場之人

(一)偵查中(修正第248-1條)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包括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新法增加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等三類人,這裡所講的信賴之人,依照立法說明,是指關係緊密的重要他人,比如褓姆、同性伴侶或好友等,都包括在內。

此外,為了尊重被害人意願,新法規定要得到被害人同意,才能陪同在場。

最後,新法規定如果得陪同在場的人就是被告,比如像是家暴、親人性侵案件,或是偵查人員認為在場人會阻礙偵查程序,並沒有適用。

(二)審判中(新增271-3條)

刑事訴訟法原本對審判中可以陪同被害人在場之人,沒有人特別規定。新法增加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可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同樣的,如果得陪同的人就是被告,並沒有適用。

二、移付調解與修復(新增第248-2條、第271-4條)

新法規定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可以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被害人聲請轉介到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出修復聲請。

關於轉介修復,新法規定審判中法院要先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

三、保護隱私、適當隔離(新增第248-2、271-2條)

新法要求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應注意被害人、家屬隱私保護,並審酌案件情節、被害人身心狀況,利用屏蔽設備將被害人和被告或偵查中第三人、法院旁聽者隔離。

四、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增第7編之3)

新法增加了7編之3,標題是被害人訴訟參與,主要內容包括下面8點:

(一)特定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參與訴訟(新增455-38條)

新法規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到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1.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2.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如果被害人因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聲請,可由特定範圍內的親屬聲請參與。如果被告就是特定範圍內的親屬,而沒有其他特定範圍內的親屬可以聲請,可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方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參與。

(二)訴訟參與的聲請書狀(新增第455-39條)

聲請訴訟參與,需要提出聲請書,記載案由、被告相關個資、聲請人和被害人的關係、聲請參與的意旨跟理由,每一審級提出。

(三)法院審核准駁(新增第455-40條)

當聲請人提出聲請參與訴訟後,法院會進行審核,如果聲請不合法而可以補正,法院應該定期間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則駁回。法院在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斟酌案件情節後,如果認為適當,應該准許參與、不適當則駁回,法院仍然有准許與否的裁量權。當法院准許後,如果之後發現有不應該准許的情況,應該撤銷准許的裁定。

上述法院准許、駁回等裁定,新法為了讓參與程序盡速確定,規定不能抗告

(四)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新增第455-41條)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包括:

1.不能超過三人。
2.除非經審判長許可,原則應選任律師。
3.應提出委任書狀,偵查中提給檢警、審判中每審級提出給法院。
4.有多位代理人時,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5.訴訟參與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為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中低收入戶聲請指定,或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案件,審判長應指定律師代理。

(五)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新增第455-42條)

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不是律師或無代理人:由訴訟參與人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如果卷宗及證物內容和被告被起訴的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法院可以限制。對法院的限制,訴訟參與人可以提起抗告。

(六)準備、審判期日通知到場(新增第455-43、455-44條)

過去,僅有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從條文中可以知道,準備程序則沒有包括在內。

新法規定,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通應該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七)對證據調查的意見、辯論證據證明力(新增第455-46條)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第288-2條規定:「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新法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此外,法院也應該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

(八)對科刑表示意見(新增第455-47條)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上辯論,接著給當事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跟被告。

新法規定,審判長進行科刑程序前,應該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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