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非必要出國而確診新冠肺炎 法律允許公布姓名嗎?

● 一起讀判決/介紹判決和法學論文的臉書專頁

​​昨(16)天陳時中部長表示:「執意赴第三級地區旅遊者,不可領居家檢疫補償,加徵必要費用,倘若確診,公布姓名。」

​​關於陳部長提到的公布姓名這件事情,有法源依據嗎?

公布姓名作為​​行政罰

《​​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了4類「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中第3款是「影響名譽之處分」,包括「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所以,公布姓名可以作為一種行政罰,但依照《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把公布姓名作為處罰的前提,在於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

▲《​​紓困條例》規定,政府公布確診患者姓名,目的必須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公布確診病患姓名 《​​紓困條例》有設限制

​​那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的確診公布姓名,能不能作為處罰依據?​​可能是不行的。

​​該條第1項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第2項則規定:「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受隔離或檢疫者,必須要是「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而對確診病患,則是要「為了避免疫情擴散」。

​​換言之,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公布其個人資料,必須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並不是用來處罰確診的人。

熱門點閱》

►  討論「禁師生出國是否合理?」法律系學生要務實點!

►  懶人包》苦苓/一次看懂冠狀病毒為何這麼難搞?

►  超重要!為什麼新冠肺炎治好後又復陽?

►  新冠肺炎病好就沒事?醫:痊癒後 肺部有後遺症

►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一起讀判決」臉書專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