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有那些項目可求償?(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 蕭啓訓/嵐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執業後深感法律知識仍未普及於一般民眾,且網路資訊眾多,一般民眾也難以篩選過濾,故希望透過白話、淺顯的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見的法律問題,使法律能夠真正地貼近生活。
車禍發生後,面對最直接的問題就是:對於我所遭受的損害,可以求償哪些項目呢?又這些求償項目,有哪些事項要特別留意的呢?以下就一塊來了解,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財產上的損害部分
一、財物損害
諸如:車子、手機、衣物及其它因車禍而受損害之財物,而在車子送修期間,被害人因無車使用而必須搭乘其它交通工具,亦可另外請代步費。
但被害人在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時,要特別注意: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也就是只能要求加害者將財物回復到「未發生車禍發生前的狀態」,而非「購買時的全新狀態」,因此在求償時,必須考慮到「折舊」的問題。
二、醫療費用
諸如:手術費、住院費、醫療除疤費用、檢驗費、掛號費、復健費⋯等等,而因此部分的費用採「實支實付」原則,故被害人應妥善保管相關醫療單據。又醫療費用的支出須限於回復原狀所「必需」,所以,如果沒有從事該醫療行為,仍無礙於回復原狀時,該額外支出應屬「有益費用」,而不得另行求償。
三、生活上所增加的必要支出
諸如:購買輔助醫材(拐杖、輪椅)、往返醫院回診所支出的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等。
而此處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自己請家人看護時,是否也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對此,實務上多持肯定見解,而認為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並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免除其給付義務)。
▲車禍求償需在兩年內提出,需特別注意。(圖/達志示意圖)
四、工作收入的損失
即被害人得請求因車禍在家或住院休養,而受有薪資短少的損害賠償,但被害人在請求此項目時,通常診斷證明書內必須記載「需休養⋯(天數)」等類似字樣才可。
五、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
在車禍事故後,被害人可能因而受有「永久性」的傷害,以致影響其未來之工作表現,故此部分之損害亦得求償,而請求之期間,以成年人為例,通常自車禍發生時起算至65歲止(即勞基法強制退休之年齡)。
至於所減少勞動能力的比例如何計算?對此,法院多是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為參考依據,此外,亦可送請專業鑑定機關為認定。
非財產上的損害部分
即一般日常生活常聽到的「精神慰撫金」,白話的說,就是被害人對於因車禍所受的心理磨難,而請求的損害賠償。
但關於精神慰撫金不像財產上的損害,有相關單據為憑,故究竟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是比較合理,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金額。對此,法院在衡量時,多半會參考被害人的傷勢、職業、身分、年齡、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加以審酌。
結語
最後,說了這麼多,最重要的還是請求時效的規定。因車禍性質上屬侵權行為,所以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要在車禍後2年內向加害人提出請求,這點可是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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